依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截至2005年底统计数据显示,共计有850余家以外资身份登记的外国投资机构投资印度境内股票,仅2005年FII在印度净买入股票市值107亿美元。
FII规则第2(f)条规定,FII系指在印度以外之地区所设立或组织,拟投资于印度证券市场的机构,包括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共同基金(Mutual Funds)、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保险或再保险公司(Insurance, Reinsurance Companies)、捐助基金(Endowment Funds)、大学基金(University Funds)及基金会、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Foundations or Charitable Trusts or Charitable Societies)均得为自己投资之目的申请登记为外资。另外,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s)、指名公司(Nominee Companies)、机构投资组合管理人(Institutional portfolio Managers)、受托人(Trustees)、受托持有人(Power of Attorney Holders)及银行(Bank)可为其自有基金(Proprietary Funds)或代表拟登记为外资分户的大众基金(Broad Based Funds)25或外国公司及自然人(Foreign Corporate and Individuals)投资的目的,申请登记为FII。
依据FII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始得获准登记:
1. 申请人之专业能力、财务状况、经验、及诚信记录等;
2. 申请人应登记于例如证券管理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相关之外国主管机关,若仅向公司设立主管机关登记者,不符合FII资格;
3. 申请人应依据一九七三年外汇法取得储蓄银行的同意;
4. 申请人应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发布的“适格原则”(Fit and Proper Guidelines);
5.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机关登记之身份及业务活动应适于归类于上述各种外资类型中;
6. 申请人应指定国内保管银行并与该保管银行签约。
除上开各项要件外,证券交易委员会并得考量若准予该申请案件的登记,是否有助于印度证券市场的发展(审慎性标准)。
另外,依据FII规则第四条规定,大学基金、捐助基金、基金会或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应符合下列资格,始得申请以FII身份投资:
1. 申请人成立满五年以上;
2. 申请人业经合法允许投资于组织或设立地以外地区的证券市场;
3. 申请人已向组织或设立地的主管机关注册登记;
4. 有无任何主管机关对于申请人提出法律诉讼;
5. 允许申请人之投资是否有助于印度证券市场的发展;及
6. 申请人是否为适格投资人。
FII在印度的投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的证券品种,依FII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开放外资投资的范围包括一级、二级市场的股票、债券及上市、未上市或将上市公司的认股权证,上市或未上市的印度国内共同基金包括单位信托所发行的信托单位,定期政府债券,及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衍生性商品。
印度对FII的投资比例限制有特殊的限制:单一外资或其分户不得持有超过任何公司实收资本额的10%;以分户身份投资的外国公司及外国自然人不得持有超过任何公司已发行资本额的5%; 所有外资及分户投资于任何一印度公司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24%的实收资本额,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将其提高至49%。但以直接投资方式或投资于公司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与可转换公司债部份的投资不计入该限制范围内。在债券方面,FII投资的全部政府债券不得超过22.5亿美元的总额度,全部公司债券不得超过5亿美元的总额度。
附表7:FII投资所得所适用税率
收益性质 税率
长期资本利得 无
短期资本利得 30%
于1997年6月1日以后宣布发放的公司股利 无
(三)允许本国机构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境外股票的政策情况
在印度,自然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购买境外股票。根据RBI2000年《外汇管理规章(发行与转让外国证券)》的规定,自然人只有在赠与、继承和作为外国公司或机构雇员时,才能获得外国证券。且对于雇员获得外国证券,还有如下限制:(1)必须是本公司所发行的股票;(2)必须以减让(concessional)价格获得;(3)总价款不得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于上述情况获得的外国股票,只能通过政府指定的专门交易商进行转让。
2000年之后,印度开放境内自然人购买境外股票的行为,允许有自有外汇的居民购买境内股票,但对投资额度有控制,在一定期间内投资额度不得超过25000美元。
对于机构投资者,RBI在审批制下,允许国内的共同基金投资境外股票。1999年,SEBI公布了《共同基金投资外国证券守则》(SEBI Guidelines on investment in foreign securities by mutual funds),允许国内共同基金投资在货币可自由兑换国家的评级证券、最高评级(AAA)的短期或长期债券及政府债券、印度企业在海外发行的ADR或GDR。共同基金也可以投资海外设立的共同基金。
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外证券有限额限制:(1)整个共同基金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50亿美元;(2)每个共同基金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基金净资产的4%,并不得低于5百万美元,不得超过5千万美元。2002年,SEBI提升了投资限额,规定每个共同基金投资外国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基金净资产的10%。
(四)本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并购的政策情况
印度对在外国交易本国证券和在本国交易外国证券均持限制态度,其外汇管理规章规定,除非经RBI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1)将本国证券输送出境;(2)向境外居民或为其利益转让本国证券权益;(3)向境外印度居民发行印度注册证券;(4)获取、持有和处置任何外国证券。
发行存托凭证(DR)是印度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模式,主要是以全球存托凭证(GDR)和美国存托凭证(ADR)为主。印度公司可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ADR、GDR和FCCB(外币可兑换债券)来筹集股本。这类投资虽然也属于外国投资,但印度法律对此予以豁免,不受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制。作为发行的核心条件,印度公司必须至少连续3年财务状况良好。对于电力、通讯、石油开采和提炼、港口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于GDR、ADR筹资,没有募集用途限制,对于FCCB筹资需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另外,FCCB筹资的25%可用于常规的公司重组。
为了保护本国居民的证券权益,实现海外上市利益的一体均沾,印度监管机构要求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DR之前,必须先在国内主要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较大的海外上市项目,必须将其15%的股份在国内市场向国内投资者发售。
附表8:印度存托凭证发行量年度统计表
年份 GDR/ADR (百万美元)
1992-1993 240
1993-1994 1597
1994-1995 2050
1995-1996 683
1996-1997 1366
1997-1998 645
1998-1999 270
1999-2000 768
2000-2001 831
2001-2002 477
2002-2003 600
2003-2004 459
2004-2005 613
资料来源:SEBI2005年统计年鉴
印度商务部《境外投资指南》中本国企业在海外的并购行为作了规范,印度允许印度上市公司对境外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和以及拥有印度权益的公司(持有印度本国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公司)进行投资和并购,但其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25%,并且每年用于海外投资和并购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千万美元。印度允许印度公司在海外受管制交易所进行要约收购活动,并允许其为要约收购活动汇出资金或在印度发行特殊担保债券。
此外,为了鼓励优势软件企业的并购行为,印度财政部1999年发布了《印度软件企业海外并购指南》,允许在通过发行ADR或GDR的印度软件企业用其募集的资金进行自主的并购,无需政府部门批准。
由于印度企业的迅速成长以及政府对企业作大作强的支持与鼓励,印度海外并购市场日渐扩大,据《华尔街日报》的统计2005年,印度海外并购共118起,总价值达291亿美元,是2001年的近7倍。随着印度政府逐步放宽了其坚持了数十年的外汇管制政策,印度企业掀起了向海外大举扩张的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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