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资法律允许外资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但必须备足5000万美元的资本金,且每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需另外再备足5000万美元的资本金。在遵循上述资本金要求的基础上,印度法律还允许外资占股在75%以下的合资公司在印度国内新设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
总体而言,印度对外资进入证券业(机构准入)环节持较为宽松的姿态,1996年之后,印度允许外资通过自动途径(无需审批)对以下证券经营机构进行100%的投资:投资银行、证券承销、投资组合管理、股票经纪、资产管理、存管服务、信用评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
附表5:外资在印度设立证券经营子公司的资本金要求
投资比例和证券业务性质 最低资本金要求
需要资金支持且投资比例不足51% 50万美元
需要资金支持且投资比例超过51%未达75% 500万美元
需要资金支持且投资比例超过75% 5000万美元
不需要资金支持 50万美元
全资子公司 5000万美元(每个)
资料来源:印度储备银行(2003)
(四)允许本国证券经营机构跨境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政策情况
印度总体而言对其本国公民与机构赴海外直接投资要求较为宽松,除银行、房地产等特殊领域限制较为严格之外,其余领域包括证券领域均属于允许投资的领域。证券经营机构在国外设立代表处,并不从事实体经营,因此并没有特殊限制。主要限制在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
设立分公司分成两种情况,主要从外汇管制的角度加以控制:在证券公司能够取得独立外汇来源帐户(Exchange Earners'' Foreign Currency ,EEFC)的情况下,首次开业和持续经营从帐户汇出的资金没有限制;在没有独立外汇来源或EEFC帐户不足的情况下,首次开业汇出的资金不能超过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两年年均经营收入的2%,持续经营每年汇出资金不能超过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两年年均经营收入的1%。
分公司还有其他一些要求:1、海外机构不得为总公司造成额外的金融负担;2、设立许可交易商(authorized dealer),统一申报外汇使用和交易情况;3、海外机构必须将境外银行帐户的开立情况报告给许可交易商;4、境外机构的收益要汇回境内;5、经营性分公司必须获得RBI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2004年,印度储备银行发布了《境外居民境外投资设立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指南》(Direct Investment by Residents in Joint Venture (JV)/Wholly Owned Subsidiaries (WOS) abroad,以下简称《境外投资指南》),该指南也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境外投资指南》规定,一般印度企业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自动途径和正常审批。印度证券机构设立海外子公司都必须获得印度和东道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双重许可,不能通过自动途径。
印度金融机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条件有:1、投资者为金融机构,资信良好,不在印度储备银行和信用信息局(Credit Information Bureau of India Ltd)的黑名单上;2、实行许可交易商主报告制度,许可交易商还承担主报告的义务,将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国内监管当局;3、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5、满足印度监管机构和东道国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要求。
(五)本国和境外证券专业人士跨境提供证券服务的政策情况
世贸组织GATS将金融服务划分为四种类型:“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金融服务,此类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均不发生位移;“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提供者不移动,接受者发生位移;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的商业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方式中供应者个人发生流动,而服务接受者不移动。本部分所研究的跨境提供服务,实际上是GATS协议中的“自然人流动”,印度在入世议定书中对此有明确的承诺。
关于境外证券人士在印度提供证券服务的问题,印度作了如下的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itment),除在水平承诺中的事项外,不作其他承诺(unbound):
1、对于商务访问者,即在印度进行商务谈判和为建立商业机构作准备的人员,其只能在印度停留90日,并不得从印度境内获得任何报酬。
2、对于公司内部人员(即印度境内企业雇用的经理、行政人员、专家等),只能在印度最多居留5年。
3、对于专业人士,即在自然科学领域拥有三年以上专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的外国专家,可以在印度居留一年,期满可续期一次,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4、如果是在与公营部门合资企业任职的外国自然人,可以享受优惠的居留待遇。
从印度的入世承诺看,印度对服务业领域境外人士在境内从业,基本不作承诺,除了机构内部或被境内机构内部雇用的外国人员外,境外人士很难以独立从业者的身份,在印度开展证券业务和提供证券服务。
与对内准入的严格要求相反,印度对本国专业服务的对外输出极为宽松,不仅没有法律限制,而且持鼓励态度。印度商务部在入世后的一份新闻稿中认为,自然人移动是对印度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一种服务提供模式,印度在计算机、金融、旅馆、健康、工程师等服务领域均具有比较优势,印度政府对本国专业人才赴海外就业除出入境手续外,不施加额外限制。
但GATS项下大部分成员国(也包括印度)对自然人移动均未作具体承诺,这就为印度证券服务专业人才的输出设置了政策障碍,尽管印度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服务领域人才流动的自由化,但这方面的进展仍然举步维艰,与其他服务提供方式相比,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六、印度资本市场开放情况
(一)印度资本市场概况
印度资本市场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75年孟买交易所(Bombay Stock Exchange)的成立,拥有超过130年的历史,其金融法制的完备、资本市场的完备、投资者的成熟使印度资本市场的发展蒸蒸日上,如今的印度资本市场无论在市场结构还是运作效率上都达到国际水平,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结构方面,印度有两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孟买交易所和国家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每个交易所都拥有大约9400个经纪席位,其中外资席位达29家。印度还有21家区域性交易所,其中较为活跃有加尔各答、德里和马德拉斯等。此外,印度还有全国性的柜台交易市场。
在市场表现方面,印度拥有10000余家上市公司,股票日均交易量达50亿美元,股票市值占GDP比重达到80%以上。在亚洲股市持续低迷的近年,印度股市的表现尤其抢眼,2000-2005年印度股市涨幅达200%,仅2004年一年股本回报率就超过50%,今年年初印度孟买股指(Sensex)超过万点,成为印度股市的标志性事件。
印度的共同基金业也相当发达,约有34家基金公司管理着大约380个不同类型的基金,从1991-2003年,共同基金管理资产的复合增长率达到年均20%的高水平。
(二)允许境外机构或个人购买本国股票的政策情况
印度自1992年9月起,依外国投资机构指导原则(Guidelines for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ment,1992/9/14),开放外国投资机构(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下称FII)得投资印度证券市场。依据1995年11月修订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外国机构投资者)规则〔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Regulations, 1995,下称FII规则」〕,其要求外资应先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申请核发准予以外资身份投资的证照,并依据1973年外汇法(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Act, 1973),取得印度储蓄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 RBI)之同意后,始得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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