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流通股“锁一爬二”的规定较为刚性,虽然有股改承诺作为补充,但仍显得灵活性不足。对于不同的上市公司、不同的股份流通需求基本适用同一的流通标准和要求,也缺乏对于特殊流通情况(如苏宁电器小股东巨额减持)的特殊处理规定。
三、借鉴海外经验,完善我国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规则
我国目前的非流通股流通规则有三大特点:一是规定趋于刚性,只能在“锁一爬二”的法定要求下补充新的流通规则;二是规定过于原则性,在主板领域,除了“锁一爬二”的法条规定外,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三是缺乏个案的灵活处理机制,对那些对于市场造成重大影响而现行规则不能规范的事件,没有叫停的权利和处置的手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海内外非流通股流通规定无论是背景、性质、内容还是具体制度都存在差异,但我们仍可以遴选出一些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一)增强我国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规则的灵活性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意义,我国在设定股改后流通规则时采用了“以法规为主,契约和承诺为辅”的刚性做法。刚性规定对于果断推进股改,迅速树立市场信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非流通股解禁期的临近,也暴露出灵活性不足,不能满足非流通股特殊的流通需求,不能有效抑制非流通股集中流通压力的问题。
我们认为,随着股改的基本成功和限售股流通高峰的到来,单纯以刚性规定抑制流通股流通需求的做法并不明智,在刚性规定的基础上,应强化相关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规则的灵活性。借鉴境外的经验,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强化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规则的灵活性:
1、设定弹性锁定期。现行的一年锁定期较为僵化,可更改为“六个月至两年”的弹性锁定期间,由交易所审核掌握股东的股份流通申请。
2、根据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的不同情形,设定不同的流通规则。例如,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紊乱或非流通股股东违反股改承诺的情形,设定较为较长的锁定期或较为严格的流通要求。
(二)细化既有的非流通股流通规则
境外非流通股上市的规定均较为详细,对持股主体、锁定期、流通前后的信息披露、流通具体要求等均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国内的相关规定则较为原则化。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国外的非流通股流通依据以交易所上市规则为主,可操作性较强,国内的非流通股流通依据以法规为主,有赖交易所规则的配套。
2006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板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细则》(以下简称《流通细则》)是对规则细化的一次有益尝试,半年多的实践表明,《流通细则》所规定的限售减持及其信息披露具体制度对于完善非流通股上市制度框架、加强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后可以考虑将中小板限售股份流通的有益经验推广到主板中,细化和完善主板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规则,增强基本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预留“安全阀”,防范个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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