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比例持股变动的暂停和披露程序。当持股变动超过或预计超过公司股份5%,或者出售后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时,限售股份持有人应当停止买卖公司股份,直至作出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后。
4、不得出售限售股份的情形。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或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5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出售限售股份。
5、控股情形变化的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或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或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告,并对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就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别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告。在发布公告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与非流通股上市有关的股改承诺有三类:预设最低持股比例、延长股份禁售期、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最低减持价)。
1、预设最低持股比例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改结束后任何情况下均保有某个最低的持股比例。最低持股比例可能在两种情况下作出:一是有关部门强制性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保有某个最低持股比例,股改中常见的就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保持最低持股比例;二是非流通股股东自愿承诺持有最低比例的股票。
2、延长股份禁售期
股改法定的禁售期是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由于非流通股股份数量较大,从稳定股价的角度来说,适当延长禁售期的时间,有助于控制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增强投资者预期,稳定市价。因此,许多非流通股股东在法定承诺之外,作出了特别承诺,在法定禁售期之外延长了禁售非流通股的期间。
3、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最低减持价)
限定减持价格也是稳定股价承诺的一种,如果非流通股转流通后完全按市价减持,会对股票的供求产生剧烈影响,进而造成股价波动,因此设定适当的减持价格,对约束非流通股股东的减持套现欲望,维护稳定的股票价格具有一定的意义。
按减持价确定标准分类,最低减持价承诺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减持与浮动价格减持,前者是以某个确定的价格作为最低减持价,后者是以某个计算参数(净资产、收盘价等)为依据设定的某个不确定的价格。按减持价标准是否唯一,可以分为唯一标准的减持价与选择标准的减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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