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祸根:肆意的解释。
根据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盐政(2000)109号《关于对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请求解释“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的请示>函复函》: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产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统一经营盐产品的采购和经销。这是一道“封杀令”。将盐业专营制度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盐业产品。而国家关于盐业专营制度的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
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无疑,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在擅自进行扩大解释:1、不是法定的解释主体。2、违背条例规定的原本含义。此解释当属无效。然而,上海市盐务局恰恰是以此解释作为“尚方宝剑”,肆意屠戮。有恃者无恐,有“后台老板”撑腰,盐务局才敢——如此嚣张。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的不负责、不恰当的解释,在事实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效果。在请示解释与答复解释二者之间,双方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盐务局不求甚解、依赖迷信,中盐办草率行事、不负责任。他们彼此之间倒是“一团和气”,可却苦了广大相对人。而且,《复函》并未对外公布,盐务局使用“暗器伤人”,有悖“法不公布不生效”之公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挺身而出,审时度势,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复函》(其性质就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做出了明确判断,在事实上打破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神话。请允许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致以崇高的敬意!
十、“题外话”:赔偿问题。
在对300吨盐进行长达一年之久的扣押过程中,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必然的、直接的。且这种损失是被告所能够清楚预见的。是不是简单的解除扣押就算完事了呢?原告真是“宽宏大量”、“替别人着想”,“不好意思”提出经济赔偿。盐务局能解除扣押已经是——天恩了。怎么能得寸进尺,提出无理要求呢?既然原告不提出诉请,法官也不能主动“送法上门”。
综上:
如果说盐务局“政策水平低”,那么其上级主管机关——市商委总该“技高一筹”吧,没承想——一路货色。
这就是中国第一大经济发达城市(还不是其下属的区、县)在二十一世纪之初的行政执法水平。不知这样的城市将如何跻身于国际大都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