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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

  相对于普通人来说,罪犯是少数人。他们的权利被剥夺、自由被限制。也正是如此,他们的权利才需要加以特别的保障。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权利,是很容易的,甚至可以以国家的名义立法,以国家的强力、国家机器去维护,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权利,那是难上加难的,少数人是那样的微不足道,那样的不置一谈,以至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我们已经习惯“少数服从多数”思维的民族。然而,现代理念告诉我们,对少数人的保护是一个文明、民主社会的自觉选择。
  罪犯还是弱势群体。他们面对的是监狱这样的国家暴力机器、专政工具;他们面对的是警察这样的政府代表、国家法律化身。他们在高墙电网的特殊天地里劳动、学习、生活,他们失去了自由、他们剥夺了权利,他们不再有普通人的生存模式。固然,他们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甚至是法律的报应、是社会正义的必然选择。但,文明社会的表达是对他们惩罚的同时,对他们的生存还应给予足够的关爱,对他们的权利给予充分的维护和保障。因为,他们是人、他们是公民。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这样表述刑罚的存在:犯罪是禁止的恶;而刑罚同样也是恶,是必要的恶,是不得已的恶。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刑罚的使用,更不得随意扩大刑罚。在当代,刑罚的伟大在于刑罚所蕴涵的对罪犯的矫正价值。监狱警察如果认为自己具有可以对罪犯实行“惩罚具有不确定性”的威慑,那将是非常危险的。在法治国的框架里,很难想象,监狱警察除了依法对罪犯惩罚外,还有什么权力去诠释“不确定性”;监狱警察作为法律的化身,除了模范地执行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罪犯管理外,还有什么权力可以“言出法随”。那些动辄对罪犯惩罚、惩罚、再惩罚的论者,那些言必对罪犯权利剥夺、剥夺、再剥夺的论者,那些号称对罪犯自由限制、限制、再限制的论者,自以为是在代表监狱警察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威严,其实,充其量不过是封建色彩的特权思想流露。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因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现代监狱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 “不自由,勿宁死”已成为一句广为流传的法治格言。在这里,自由不仅是哲学意义上的,更是法律意义上的。在现实工作中,有一些罪犯确实表现不好,有的还重新犯罪。对这样的罪犯,必须惩处。但除了依法之外,似乎还没有更好的办法;也很难想出还有比法律更好的办法。事实也正是如此,随着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体罚虐待罪犯的情况只是个别现象;随着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法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理念深入人心,改造罪犯的文明化程度大大提高,体罚虐待罪犯不仅是法律所不容,也是监狱警察无能的表现。
  罪犯是人,罪犯是公民,罪犯是我们的同类。我们有千万个理由去善待他们,而没有一条理由去体罚虐待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小看、蔑视他们的权利。
  我理解,公民的权利、罪犯的权利,都是法律一视同仁要保护的权利,保护罪犯的权利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一样,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价值。罪犯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一样神圣。
  3.科学
  监狱存在的法律意义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贯彻落实“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是一项法律任务,而且是现代监狱制度的根本标志。
  当下,我们所面对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大背景。在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生活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押犯的构成、思想、心理、行为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此,我们必须以变应变,调整视角,以更加务实、更加严谨、更加科学的作风和态度,把改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改造工作必须由传统、经验逐步走向现代、科学,这是建立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传统的监狱理念中,罪犯是被动的受教育者,对罪犯的教育强调的是战斗性、进攻性、强制性,因而教育中“我说你听”的填鸭式教育,罪犯成了没有思想的被动客体角色。这种状况极不适应押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罪犯是人,是犯了罪的人。他们的犯罪是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的低下的必然反映。但他们的人性尚未泯灭。改造科学化的意义在于恢复他们的人性和良知,提高他们的素质。改造科学化必须以“人性化”为原则,尊重罪犯人格,维护罪犯人权,善待罪犯,满足罪犯合理需要,使罪犯减少与干警的对立,消除戒备,建立信任。对他们进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文化、技能以及法制、道德教育,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罪犯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主动的接受教育的角色,他们在接受教育中有选择性、有表达需要的权利。对罪犯的改造应体现针对性、渗透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惩罚的意义在于形成正义,而实现正义在于改造罪犯。我们要科学认识罪犯,遵循罪犯改造规律,努力挖掘自身改造积极性的要求,积极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因此,改造科学化是监狱干警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认识和遵循罪犯改造规律,坚持科学施教的原则,实现从以经验、粗放为主的传统改造向以科学、精细为主的改造转变的过程。改造科学化主要包括创新的理念、完善的体制、良性的机制、科学的手段与方法和有力的保障等内容。
  努力营造改造科学化的新模式。要按照适应犯情变化特点,服务监管安全需要,着眼于提高改造质量的总体要求,着力构建以现代、科学理念为指导,以人性化教育为原则,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载体为依托,以提高干警队伍素质和改善教育的设施条件为保障的改造科学化新模式,使教育改造呈现出生机和活力。在教材上,突出专题性、应时性以及罪犯的可接受性,使犯人感到新鲜、愿听;在教法上,突出灌输与疏导的结合,鼓励犯人自愿参加学习,提高罪犯认同感和感情相融性,增强了教育效果。即使对顽危犯的挂牌攻坚,也要体现人文关怀,以劝导、明理、喻义为主要形式。在有条件的监狱,尝试给罪犯提供自愿有偿接受教育的平台,对罪犯开展外语、电脑等兴趣教育,激发罪犯的学习兴趣和增强学习自觉性。广泛推广电化教育手段,为罪犯提供形象、直观、现实的教育。对罪犯进行心理常识教育和心理测试,对少数心理障碍明显的罪犯,邀请社会上的心理学专家会诊矫治。利用亲情会餐、亲情热线、亲情帮教、特优会见、特困帮扶、离监探亲等多种形式进行亲情教育,充分发挥亲情的吸引力、亲和力、期盼力,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着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监区文化。努力形成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制度化、大众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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