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
左明
【全文】
该文列出了几个具体的案例作为引子。粗看之下,的确有些“新奇”,有些难度。俗语有云:难者不会,会者不难。那就要看由什么人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了。愚以为:再艰难的案件也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答案。若是:千人千面,同案不同审,司法也就——有不如无了。
在下献丑了:
一、“南京紫金山观景台案”。
以“损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或“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能否提起诉讼?当然可以。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受限制。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起诉就像说话一样,是一个人愿意做就可以做的事情。于是,恶语伤人或滥用诉权成为可能。所有人都知道:能否起诉与能否胜诉是完全不同的,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如下要点必须考虑:1、优美环境享受权当然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不应绝对化。假如:欲穷千里目,就是不上楼,而是非要要求法院把自己家周围的他人的房子全部拆除,一定会成为笑话。没有谁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可能要求其他人的权利都要为你的权利让路。这就是权利的相对性。空洞的说自己的权利受损是毫无疑义的。仅有权利受损是不能形成诉讼的。2、南京市规划局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仅仅是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3、即使南京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显然不是任何人均可起诉。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购买了年票是否能够“链接”因果关系?
综上,愚以为:假如南京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因该行为所产生的违章建筑——观景台,并未针对任何特定相对人,也不可能使其不利影响与特定相对人形成对应关系,即目标对象——难以“锁定”。该行为侵害的是法律和秩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权利。许多合法行为都会限制、抑制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但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其合法,所以其对他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称为侵害。假如没有公益诉讼机制的话,只能通过举报,请求有权机关行使其职权,进行查处。如果建设者与审批者同谋,均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只有审批者违法,则要考虑信赖保护原则,是否拆除违章建筑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请注意:权利受到挤压,在相当多的时候——非常正常。在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大可不必动不动就——为权利而战。片面的权利斗争,战必败。
二、“未成年人权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