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拆迁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拆迁人按政策执行后,低收入家庭(俗称困难户)仍难以安置,此时应如何处理呢?
由于拆迁人的补偿安置义务是行政机关转嫁的,因此当拆迁人按政策执行后,低收入家庭仍难以安置时,应由政府承担相应安置责任。即在对低收入家庭的补偿安置问题上,由拆迁人充当补偿安置义务人,承担补偿安置义务;由政府充当补充补偿安置义务人,承担补充补偿安置义务。
事实上,由政府承担补充补偿责任并非没有立法先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上述规定足以说明政府应承担补充补偿安置义务。
总体而言,在
物权法后,政府在拆迁中应当对被拆迁人承担补偿安置义务或补充补偿安置义务。
今后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将呈现以下特征:首先在行政机关与拆迁人之间,既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拆迁人的行政管理关系,同时又体现了拆迁人代理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民事代理关系。其次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既体现了主体平等、协商补偿安置方案等民事特征,又体现了强制补偿标准等行政特征。再次,在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之间,既有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的行政管理行为,又有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行为。
结语
《物权法》实施后,对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拆迁如何操作等已成空白。有关方面正在对
《拆迁条例》进行修改完善⒄,但城市土地国有制决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属性,这一本质是不会变化的。认清了这一问题,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拆迁的法律意识,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责任,保护被拆迁人特别是困难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期望有关方面在修改
《拆迁条例》时,能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从制度上保障依法拆迁、和谐拆迁,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注释】⑴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产业司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2004》,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9页。
⑵顾大松 史笔:《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法律属性研究》,大松行政法网,http://www.dasong.org。
⑶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⑷王才亮著《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九页。
⑸李克恒,《对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
⑹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版,第134页。
⑺何福平、詹文天,《论城市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行政与法制》,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编,2006年第2期。
⑻同注3。
⑼同注2。
⑽王利明,
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原载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引自民商法网,http://www.civillaw.com.cn/
⑾关于征收的主体,可见本节对
物权法相关条款的分析。
⑿这里的征用显然应作征收及征用解释。
⒀同注10。
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引自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⒂需要说明的是
《物权法》将征收的对象确定为不动产,但这是在物权的范围内的规定,即当征收物时,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而并非是说所有的征收对象都是不动产,如征税。
⒃土地受让人可以自行开发,也可联合他人共同开发。
⒄邹声文等《
物权法实施你准备好了吗?—实施前夕走访5部门》,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引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