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迁的对象,是指迁移什么?一般理解,拆迁中迁的对象是人,即对被拆迁人的迁移。其实这一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为在拆迁中迁的对象还可以是房屋。如对拆迁红线范围内需要异地保留的建筑或者可以异地保留的建筑,是不采用拆除方式的,而是将房屋整体平移到新址,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在此情况下,迁移的对象不仅涉及到人,还涉及到房屋本身。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房屋(指合法房产,下同)拆除的主体只有产权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而拆迁人并不在其内。哪么拆迁人依据什么理由,享有了拆除房屋的权利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在拆迁中,房屋的产权是否发生了变化?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看法是拆迁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拆迁的实质是征收。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将该房屋征收,使其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终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尔后将该房屋拆除⑻。更有学者基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
物权法(草案四审稿)》(以下均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为
《物权法》)的说明,认为拆迁属于行政征收⑼。为了厘清拆迁的实质,就有必要对拆迁与行政征收的关系及
物权法有关征收与拆迁的规定作全面的分析。
二、征收与拆迁关系分析
有学者认为:所谓征收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⑽。其实这是不全面的,因为征收的对象除了私人财产外,还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完整地讲: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单位⑾根据法律的规定权限及程序,将集体所有或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一般而言,拆迁与征收是联系比较密切的两个概念,这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尤为明显。即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往往涉及到对农民的拆迁安置。但应注意的是,即使在涉及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征收与拆迁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其一,征收不一定导致拆迁,当征收土地时,若该宗土地上无房屋,则不会发生拆迁,只有在该幅土地上有房屋时,才有可能发生拆迁。其二,拆迁不一定以征收为前提,如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及生活条件所进行的农民集中居住,就只存在拆迁,而不存在征收。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而言,由于城镇土地为国有土地,显然不存在对土地征收的问题,哪么是否存在对房屋的征收呢?答案是肯定的,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居民的房屋。现在的问题是,对城镇居民而言,对房屋的拆迁是否就是对房屋的征收呢?抑或拆迁是否就是征收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考虑:一是从实践层面,二是从理论层面。
从实践层面上看,一是对房屋的征收并不必然导致对房屋的拆迁,如被征收的房屋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一般不拆除被征收的房屋。二是被拆迁的房屋不一定要征收,如在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房屋具备整体平移条件的,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整体平移,在此种情形下,显然不发生征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