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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事关经济发展

  2、“一特色”即发挥民族宗法习惯的积极作用。民族宗法习惯是在各自族群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与其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民风习俗等相适应的习惯、村规和宗教教规。由于其贴近群众的日常生活,凝结着民族的心理和情感,它能为民族成员提供一种行为模式,为各成员自觉信仰和遵守,在当地的社会控制中,其作用远远大于法律。 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尊重民族特色,注意民族间的差别,据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形式的变通,从而建立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在当代中国,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法律具有普适的效力,但各种民族宗法习惯依旧发挥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对待当地民族宗法习惯,我们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其中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且行之有效的规定,应予以肯定并逐渐地吸收进该自治区的特别立法。对与时代不相宜的民族宗法习惯法,我们也不应草率地采用强制的手段一下子取消它,而应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通过适宜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地改变当地人民的传统思维,使其从内心接受、崇敬法律,自愿地放弃落后的民族宗法习惯。
  3、“两基本点”即着力于未成年人和外出打工人员的法律教育。第一,重视对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让他们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使他们把学习法律当作自身的一种强烈需要,将学法的观念从“要我学”转换为“我要学”。其次,妥善处理法律条文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割裂,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可丰满后者。法律条文的教育是一种行为模式的教育,它告诉未成年人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法律意识的教育则更为深刻,它在告诉未成年人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的同时说明了其中的原由,让未成年人理解法的目的——实现公平和公正,从而使之自觉敬法、守法、用法。再次,采用不同角度、有目的的教育。让学生汲取法理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法律知识的营养,比较全面地了解法律。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贾塘中学的法律教育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当我们来到贾塘中学的马校长办公室时,看到墙上整齐地陈列着法律知识讲座系列活动图片,他们的普法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地列明了从1999年到现在的多次面向全体师生的法律教育活动。前任支教队员厦门大学法律系的陈海波给学生带来了生动活泼的法律课堂教学和发人深省的法律知识讲座,对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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