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海原县有关政府部门对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做了许多努力,当地人民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改观。但与沿海较发达城镇相比,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中,我们发现当地民众的社会意识中传统的习惯、习俗和宗教思想占有相当比重,绝大多数当地人民在发生纠纷或遇到不公待遇时,或者选择由村里的阿訇出面协调,或者通过上访企望由“清官”来解决,或者通过“关系”或“金钱”来解决,而不愿意采用诉讼途径。我们还看到当地政府办公室里堆放着一打打的信访卷宗,而海原县人民人民法院2003年受理的案件只有996件,这表明当地民众的“官本位”观念较重,而不太信任法律的权威,片面认为权力和金钱作用能超越法律的作用。就司法部门来看,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力量薄弱且学历层次比较低,事业编制的只有47人,其中达到函授本科以上的只有8人。
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的相对落后与当地的具体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是分不开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落后的经济状况的制约。当地居民所生活的氛围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阶段,交易形式的简单性和单一性,钳制了现代化的法律在当地发挥的作用,淡化了法律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程度,影响了人们接受法律教育的积极性,使得人们缺乏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当地人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他们缺少亲近法律的利益驱动机制,他们所处的利益格局不足以使他们萌生以法维权的强烈意识。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着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人民所处的经济关系相对复杂,其经济行为的复杂性要求他们更多地依靠法律进行行为预期,这便是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律意识高的原因之一。
2、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其一,“厌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当地人民,时至今日,当地人民惧法尚情、不愿涉诉,把大量的冲突与纠纷交由阿訇、村委会或基层政府,通过法律以外的调解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其二,当地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当外面世界的市场经济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时,这里过的依旧还是“自给自足、大家族”的生活,传统“人情”观念甚强,其必然结果是对人根据与已之亲疏远近区别对待,这不仅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工作,也使法律在当地的威性大大降低。 其三,中国传统人治、官本位、权或钱大于法的思想使当地民众匮乏法律信仰,法律难以在当地树立起权威性。
3、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限制。应该说通过海原县政府机关的努力,该县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地人民的受教育层次和人数比例仍然是比较低的,当地民众对现行法的认知水平差、存在城乡差异,而且他们的商品化、市场化意识较差,缺乏现代契约意识。通过调查比较,笔者发现在县城受教育程度高于乡镇的受教育程度,人们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法律的了解就越多,越有可能运用法律这一救济武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