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公平悖论
季卫东
【全文】
无论彭宇案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判决书显示审判人员在运用推理技术时不仅犯有低级错误,还碰到了一个“公平责任”并不公平的道德悖论
南京公交车站发生的一起极小的民事纠纷,缠讼近十个月,且在全国掀起惊天动地的舆论风暴。此类“蝴蝶效应”反复出现,暗示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已呈现浑沌状态——任何细微变化都可能导致完全出乎意料的严重后果。而警察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成为凝视、质疑的焦点,似乎也投下了国家秩序危机的阴影。
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让被告彭宇稀里糊涂地与跌伤的原告就损害额来个四六分成。审案人员认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如此奇妙的判决理由,加上各种令人费解的办案细节,迫使我们不得不先对这个所谓“常理”或者“社会情理”进行分析。
先撇开事实认定不谈,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有两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因素是很值得关注的。一是警察积极介入了毫无暴力或犯罪迹象的日常性民事纠纷。公权力在私人间互动中长驱直入,难免造成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二是作为对警察介入的反应和抗衡,弱势一方必然要诉诸舆论支持,因而也就导致群众的高调介入。
在这里,先有权力契机,后有群众契机。如此构图在中国司法领域并非偶发,几乎在任何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屡见不鲜。正是因为强权与民愤之间的张力不断扭曲着法官的行为模式和心理,所以很多判决才变得有些类似扶乩的锥画信息。
众所周知,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基本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由负责举证的那一方来承担无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后果。据此,在本案中,原告有义务证明彭宇存在侵权的客观过失。然而,承办警察在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签署的原始询问笔录这样关键性的资料,据说因派出所装修遗失了。警方只提交了有点来历不清的誊写文书和复制电子文档,显然缺乏证据价值。对笔录的内容真实性,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原告又不能提供任何其他的证明资料,这就使过失何在的问题完全无从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