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竞争政策多边协调的困境与出路
汪欣
【全文】
一 竞争政策概述
(一)竞争政策的范围
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竞争政策”是“竞争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它们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法”等,其体现可以是综合性的竞争法、含竞争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等。竞争政策对实现和保障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有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在一些国家被誉为“经济
宪法”。
竞争政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讲,竞争政策是指可以影响一国内部或国家间竞争条件或竞争环境的政策,包括贸易政策、环保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一切与市场竞争相关的政策法规。它以各国具体的竞争法律(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基础,影响并指导整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变化和经济发展轨道的战略性政策。而狭义的竞争政策则是指用以规范企业间联合、防止企业为取得或巩固市场地位而采取不公正行为的政策法规。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竞争政策规制的主要内容包括:限制竞争措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控制等。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局长沃尔夫指出:“一部现代竞争法的基础支柱一般包括规范合同性的限制竞争即卡特尔、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以及企业合并控制的规范。” 从2004年1月1日商务部送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可以看出,我国除了在上述传统的
反垄断法领域外还规定了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二)竞争政策的国际化
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物,竞争法是以公法性质为主,兼有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自由竞争的秩序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已经超越了以私益为保护法益的市民法的限度,在国家干预市场的大趋势下,有“经济
宪法”之称的竞争法,在维护公平和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和限制国家和各类市场参与者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