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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法家与秦晋法家思想差异及其原因简析

  再次,就“礼”而言,齐法家主张“礼、法兼容”;秦晋法家强调 “一任于力”。齐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同时,还重视“礼”“义”的作用。比如他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牧民》)。另外,在人性论上,齐法家认为人性可以通过教育可以改变,统治阶级只要做到“教训成俗”,就可“刑罚省数”(《权修》)。齐法家还认为,治天下应“重法”,但不能“重力”,不能一味“以力使”,而应“以德使”,才能做到“民从之如流水”(《君臣下》)。由此可见,齐法家的“法治”思想吸收了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与齐法家不同,晋秦法家认为“德治”,“礼治”是上古时代的产物,那时,“人民少而财富有余,故民不争”,故用“德”,“礼”就能治天下。而现在“人民贫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蠢》)。况且东周时期,国与国争战不休,“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商君书.开塞》),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以法为本”,“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任其力不任其德”(《错法》)。否则,只能走向“奸民”横生民疲国弱的道路。
  然后,就“刑”而言,齐法家主张“宽刑省禁”;秦晋法家强调“严刑峻法”。管仲主张对人不能滥施刑罚,即使对犯有“不用上令”,“寡功”,“政不治”等严重罪行的人,也可以给予两次改正悔过的机会,即所谓“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国语集解.齐语》)。管仲甚至还主张人犯可以用“赎刑”的办法获得免刑。他任相后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下令重罪者“甲赎”,轻罪者“盾赎”,从而使齐国一时“甲兵大足”。这种观点与齐法家的“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戳不足以服其心”的观点是一致的。晋秦法家则不然,他们坚决反对赦罪和减免刑,再三强调“不有过,不赦刑”。认为“赦死轻刑,社援将危”,因而坚持“有过不赦,有善不遗”的原则。在他们看来,采取“有过不赦”政策,并不在于惩罚本人,目的在于起威慑作用,即“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商君书.爱臣》)。若对犯人进行赦免或减刑,就起不到”止邪的作用。基于此,晋秦法家基本都主张“轻罪重判”原则。商鞅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君书.靳令》)由此可见,晋秦法家是典型的“重刑”主义者。
  齐、秦晋两地能产生法家也绝非偶然。姜太公在齐国时便主动吸收东夷文化,所以齐文化中少数民族文化因素显著。而秦晋处于中原与戎、狄的交界处,自然受到了游牧文化的影响。因为有作为异质的夷、狄文化的介入,齐、晋两地均不再是纯粹的中原文化,而这一点正是法家思想在这两个国家产生的重要原因。但缘何又产生了如此明显的差异,我们可以从齐、秦晋两地的地理位置、文化传统、历史、经济、对待其他学说的态度等的差异中寻找答案。
  首先,从地位位置上看,齐国位于山东半岛,齐文化偏向海洋文化,它是在以东夷海洋文化的主体上吸收周的农耕文化。晋国拥有山地、高原、盆地,北部有大漠,是典型的内陆国家,相应形成的是农耕文化,在此基础上吸收戎、狄的游牧文化。农耕文化具有固定、闭塞之特点,与专制有极强的亲和力。游牧文化尚力轻礼轻德,专制程度更高。秦民族本是从事农牧业的边地民族,到商鞅变法时,尽管秦国经济发展并不落后,但人民群众仍保持若干落后的风俗习惯。正如荀况所说:“无非私齐鲁之民而外秦人也,然而(秦人)于父子之义、夫妇之别,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荀子集解.性恶》,清.王先谦著,中华书局 2000 年版,第 459 页。)齐国从西周封姜氏为齐侯,齐鲁两国号称礼义之邦。姜齐到田齐,都是宗法制度与国家政权结合,只是姜齐是分封的贵族领主制经济,到田齐则逐步演变为新兴地主制经济。因此,植根于齐国经济、政治、文化土壤的齐法家学说,在统治方术上与秦法家显然不同,就并不奇怪了。宗法制度与国家政权结成一体而形成的姜氏贵族到田氏贵族的专政,都要求维护其宝塔式的等级统治。从春秋末兴起到战国时大发展的儒家学说,正适应这种政治需要,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尤其是再稷下学宫的兴盛时期,孟子和荀子两位儒学大师都曾长期在齐国讲学,荀子更是“三为祭酒”“最为老师”从而给儒学传统观念并不强烈的齐学注入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这时的齐法家,为巩固田氏封建君权而造说,自然会吸引儒家学说,使之融合于本派学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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