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的价值判断

  这两种方法是什么关系?这是我们在讨论包括物权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究竟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简单谈一点我个人的想法: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这样的解释方法是什么方法?它们是发现并且转述  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的方法。但经由解释方法发现的价值判断结论是否具有正当性,法律解释方法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依靠法律的论证方法。
  如果我们面对的价值判断问题是学术界面对的价值判断问题的话,我们适用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的论证方法,如果仍然没法形成价值的共识,如何处理?我个人觉得,学者之间的讨论只要达成相互的理解就行,我知道你说的是什么就行了,如果我们进一步了解你为什么这么说,那就更好了,如果能够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价值共识,那真的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了。我在讲课的时候也多次提到,有一百个民法学者可能就会产生一百个不同的说法,你想让所有的价值判断问题都找到价值共识,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学者特殊的职业群体它们有的特点。但如果我们是在立法或者司法的过程中遇到价值判断问题的争议,适用了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的论证方法,遵循了实体性论证规则仍然形成不了价值的共识,法官能不能说咱们相互理解就行了,我们合议庭的三个法官相互知道对方说的是什么就可以了,这样可以不可以呀?是不可以的!这个时候法官也好,立法机关的立法者也好,要负担起做出决断的政治责任。对他们来讲,你不能只是满足于相互的理解,达成不达成价值共识都没关系,他们不能停留在这个层面上,他们必须承担起做出决断的责任来,这个责任严格来讲是一个政治责任。对于立法者是如此,对法官也是如此,所以它是一个决断。所以我说,对于立法者和司法机关讨论物权法上面的价值判断问题,是一个论证和决断的结合。当论证不能形成共识的时候,这个时候就需要使用力量的逻辑。怎么用力量的逻辑呢?那就是立法机关投票表决,所以物权法在3月16日是以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高票顺利表决通过。法官的审判实践中间形成不了价值共识怎么办?由合议庭的法官投票表决,审委会的法官投票表决,这就是在做决断。所以,物权法上的价值判断说到底是论证和决断的结合,这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讲的。对学者来讲,尽到自己的本分,完成了自己该论证的就可以了,不要苛求学者也做出决断。
  以上就是我谈物权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的一些想法,我就谈到这,下面的时间留给曹老师,谢谢大家!(掌声)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轶老师精彩的演讲,王轶老师以他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刻的人格魅力以及超强的记忆力赢得了无数的“粉丝”,下面欢迎曹刚老师做评议!(掌声)
  评议人:我是一个伦理学学者,在我面对这样一个物权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我是怎么思考的呢?我认为,物权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可能就会有这样三个问题:
  第一,既然是物权法的价值判断问题,按照哲学的思维,我们第一个层面的价值判断问题就应该是对物权法本身的价值判断问题。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我要对物权法做出一个价值判断,我们现在所制订的物权法是好还是坏呢?好、坏就是一种价值判断!但是当我对物权法做出这样一个价值判断的时候,有可能我是从这样三个层面上来做出价值判断的,第一个层面,我们法学上常常会问,物权法的立法技术是好呢还是坏呢?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形式层面的判断;第二个层面,这样的物权法是有效率的还是没有效率的呢?但是如果我是一个伦理学者,我可能就不仅仅停留在对一个法的好坏在技术上或者在效率层面上的判断,我就会问,这样一个物权法的制订在道德上到底是好的还是坏?大家可能会说,曹老师你提出的问题太抽象了,怎么叫道德上是好的还是坏的呢?难道是因为技术和效率上的不同吗?当然是不同的,因为伦理学研究的主题和法学以及其他的学科研究的主题是不同的,伦理学研究的主题是什么呢?伦理学研究的主题是怎么样过上一种好的生活,研究的主题就是幸福,所以它给出的判断肯定是一个终极的判断。技术上的好这个法律不一定好,有效率的法律也不一定好,当确认一个法律它认可和保障以及促进人们能够过上一个好生活,或者幸福生活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时候,它满足了人们追求幸福生活需求的时候,这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