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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价值判断

  (一)我认为,讨论民法的价值判断问题,首先涉及到在价值取向多元的背景下,伦理问题是不是一个可说的话题,本身都是值得怀疑的。我记得维特根斯坦曾说过,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不可说怎么办?他用了两个字,就是“沉默”。但是我们知道,既然民法学是一个比较实用的学问,民法学者面对价值判断问题能够沉默吗?沉默的话,法律规则的制订怎么能够在价值取向多元的背景下凝聚共识,并最后确定下来?在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间,如果伦理是不可说的,合议庭或审委会的法官还怎么去讨论问题?所以对民法学者来讲的话,明知不能说,可是还得说。怎么去说?我在《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里面就谈到,当我们面对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是在没有先入之见的情况下就进行讨论的。我相信一个人即使要求自己,我一定要抛弃一切的偏见来面对这个问题,但是你总有没法抛弃的偏见。如果一个人真的能够把自己的偏见全部都抛掉,我把这个人尊称为是“圣人”,但是我觉得“圣人”是可遇不可求的,恐怕谁都不能够把自己的偏见完全给抛掉,这个偏见就是所谓的先入之见。只要我们是在有先入之见的情况下,进入这些不可说的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我觉得价值判断问题就有可说的地方。为什么?我们总能够从进入价值判断问题讨论的这些人他的先入之见中找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这个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让我们面对一个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上面的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让它成为一个可说的问题。所以,在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第六期上面,我在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实体性论证规则的时候,就先去找中国的民法学者在讨论民法,包括物权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他们共享的先入之见是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价值共识是什么。我做了一些资料的梳理,最后发现还是有共享的先入之见的,那就是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
  我找到两个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第一,与平等原则有关系;第二,与意思自治或者私法自治原则有关系。与这两个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相对应,有两个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包括物权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这个实体性论证规则是什么呢?第一个实体性论证规则与平等原则有关系。这点我在以前讲课的时候也提到,平等原则作为一项立法的准则和司法的准则,是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的一项基础性的原则。比如《物权法》第三条的第三款,这是从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间拿过来的一句话,这句话是进行物权法的起草要遵守的一个指导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另外,《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同样是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作为一项立法的准则和司法的准则平等原则它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对民事主体包括对物权主体不做类型的区分一体对待,这样一个平等原则的含义法理学者把它叫做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第二,在特定情形下,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并进行区别对待,法理学家把它叫做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第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平等原则的两个含义有关系。那就是,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只有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够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样的一个实体性论证规则包含着我们面对伦理问题的时候的一个论证负担规则。一个什么样的论证负担规则?如果你所主张的价值判断结论是要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区别对待的话,你要承担论证的责任。你要论证证明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所以可以去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如果面对一个伦理问题,你所主张的价值判断结论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你就豁免了论证的责任,它包含着一个论证的负担规则。
  第二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意思自治或者私法自治原则有关系。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个人自由。要想限制民事主体的个人自由,必须举证证明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这里面同样包含着一个论证负担规则,那就是,你主张的价值判断结论是限制民事主体个人自由的,那你要承担论证责任;我主张的价值判断结论是主张确认、保障民事主体个人自由的,我豁免了论证的责任。
  这是我经过资料的梳理就中国的民法学界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发现大家共享的一个先入之见,有了这个先入之见的话,它让一些不可说的问题相对变得可说一些。所以,在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方法里面,第一部分我想谈的就是实体性论证规则的问题。
  (二)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论证方法是什么关系?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什么呢?按照学界的通说,法律解释方法核心是四种,第一种是文义解释,第二种是体系解释,第三种是历史解释,第四种是目的解释,这是大家公认的四种解释方法。另外,法律论证方法指的是什么?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张文显教授主编有一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这本书谈到了法学方法论,这一部分是郑成良教授写的。他里面就提到,有法律的语义分析方法、有法律的阶级分析方法、有法律的逻辑实证分析方法、有法律的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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