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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价值判断

  我们通过解释选择问题的讨论,把前面价值判断得出的结论,用专业的术语把它描述和解释出来了,下面还会有一个问题,如何在只有二百四十七个条文的成文法中容纳这些价值判断的结论。这些价值判断的结论究竟是放在物权法的第一章还是放在第十九章,是放在附则部分还是放在基本原则里面,如何容纳价值判断结论的问题,我把它称为民法问题当中的立法技术问题。你怎么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去容纳前面所得出的,经过解释选择用专业术语所描述的那些价值判断的结论,这是立法技术问题。
  等到这些问题全部都讨论完的时候,民法规则的设计问题大致都讨论完了,但是我们设计民法是干什么用的?人们老爱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光制订法是不行的,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不是你有没有好的法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可以说在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法上都是很好的一部民法典,因为这是法国比较法大师帮助他起草的,法国比较法大师把自己没法在《法国民法典》中一展拳脚的想法都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得到体现了。但大家知道,我们能说埃塞俄比亚是世界上法治文明最发达的国家吗?事实告诉我们,不好讲它是世界上法治文明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关键就是,一个好的法律还要看它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程度如何,这就涉及到一个民法中间第五种类型的民法问题,除了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选择以外,第五种类型就是司法技术问题。
  司法技术问题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民法问题呢?我借用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中间表达的看法,那就是裁判者,你如何发现并且转述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这是司法技术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这只是司法技术中的一部分内容。有的时候你会遇到实定法比如物权法上,对某一个冲突的利益关系应当设置一个价值判断的规则而没有设置,例如,《物权法》第九章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不是像现在的第一百一十六条,现在的第一百一十六条两款内容规定的是孳息的问题,本来第九章最后一条规定的是什么,是添附制度,混合、附合和加工叫做添附制度。但现在在物权法上能够找到关于添附的法律规则吗?找不到的!尽管王利明老师一直主张要规定添附制度,但后来基于各种原因今天的物权法没有添附规则。没有添附规则就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不受理这样的案件呢?这就是拉伦茨教授所说的,裁判者还要依照妥当的方法进行价值的填充,这也是司法技术中间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在我个人的心目中间,民法问题中间的司法技术问题不限于刚才提到的发现、转述价值判断结论或者是进行价值填充,还包括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妥当运用证据规则、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妥当运用演绎和涵摄的方法做出裁判的结论,这都是司法技术的组成部分。
  按照这样的思路我又把民法问题又进一步的分成了五种: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其中像事实判断问题不仅仅与立法有关,应该说与司法也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像我刚才谈到的,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这是司法中的事实判断,尽管法律事实与自然事实是不一样的,但是它也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所以,在这样一种问题类型划分当中,作为其核心的是价值判断问题,事实判断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的一个前提,而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里面去落实价值判断的结论,它们是落实价值判断结论的法律技术的组成部分,而司法技术问题当然也是与价值判断问题有关的,裁判者发现、转述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或者进行价值填充,这都是与价值判断问题有关的。所以,五种类型的民法问题里面最核心的就是价值判断问题。
  具体物权法来讲的话,价值判断问题就回答两类问题:一类是我们刚才讲到的,平等主体财产归属和利用产生的关系。因财产归属、利用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不是都具有可诉性,都要使用物权法规则去调整,这是一个价值判断。另外就是,我刚才结合《物权法》相关条文就物权法协调的利益关系的类型作的类型化的区分,要安排利益的取舍或者安排利益的序位,要做价值判断,这是我想谈的第一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方法
  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包括物权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进行讨论?这个问题我想分成两个小问题简单的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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