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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价值判断

物权法的价值判断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94期


王轶


【全文】
  主讲人: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曹刚 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团委
  协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研究生会
  时 间:2007年5月16日 周三 晚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是我们法学院与哲学院联合举办的物权法伦理及其解读的系列讲座,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大家一起进行交流,这也是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一次交流。
  今天晚上主讲的老师是大家都非常熟悉的王轶老师,(掌声)王轶老师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副主任,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老师主要研究方向是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原理以及民法学的研习方法等领域。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老师曾经获得“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等重要的荣誉。
  担任今天讲座评议的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曹刚副教授,同时到来的嘉宾有海淀法院的宋鱼水法官、法学院团委书记郑小敏老师、研究生会主席张曙光博士。
  下面欢迎王轶老师开始精彩的讲座!(掌声)
  主讲人: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当时有同学给我联系这次讲座的时候,我一听就觉得要马上推辞掉,为什么要赶快推辞掉呢?因为我对伦理学没有什么研究,我说还是邀请别的老师吧,但是邀请我的同学说您是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老师,第一讲还是应该由咱们中心的老师来讲,最后没有办法我就答应了。但是,想来想去还是要选择一个与伦理学沾点边的问题来进行讨论,所以我就选了物权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我就这个问题与各位老师、同学包括我们的校友来进行交流。
  我记得在2006年的时候,当时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我提交了一篇会议文章,文章的题目是《对于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在这篇文章中间我主要表达的想法就是,我们国家以往的民法学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过分的侧重制度性研究,而且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过程当中,过分的依赖法律的逻辑分析方法,这两个“过分”带来了两个不太好的结果:一个就是在民法学相关问题研讨的过程中间出现了自说自话的现象,也就是说,对相关民法问题的讨论是讨论者在自言自语,没有办法把讨论的方法和讨论的结果与其他的学者进行有效的学术沟通和交流,更谈不上有质量的学术批评。第二个不好的结果就是,我把它称之为自我封闭,所谓自我封闭,主要就是把民法学问题讨论成了纯粹的民法学者的问题,这样就导致民法学者在讨论民法学问题的过程中间,没有办法对于民法学以外的其它法学学科、对于法学以外的其它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里面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的吸收和借鉴。而在自我封闭这种条件下,对于民法学问题所进行的思考也没有为与其他学科的学者讨论相关的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借鉴。这是当时我总结出来两点比较严重的缺陷,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主张要建构两个学术平台:一个就是要建构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另一个学术平台就是要建构起民法学与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与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之间进行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
  在建构这两个学术平台的过程中间,我主张,建构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恐怕主要要遵循体系化的思考方法,要在研讨民法学问题的过程中间强调体系的强制;建构民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学术平台,我个人主张可以通过两个渠道来进行,一个是关注对民法原理性问题的讨论,比如关注对民法规范论问题的讨论,另外一个是关注对民法学方法的讨论。尽管在这样的一篇文章中间我是极力的主张对民法问题的思考应当用交叉学科的方法来进行,并且在去年的时候我们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国内顶尖的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进行了十次专题的报告,其实这也是我自己想法中间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提出了这样的一些主张,但由于知识准备的原因,适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讨论相关的民法学问题就我个人而言,应该也是虽不能至,不过也是心向往之。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今天晚上就选择物权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主要谈一下物权法上有哪些价值判断问题,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包括物权法颁行以后,我们如何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对于物权法上表达的价值判断结论去进行有效的讨论,主要谈一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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