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一种诠释学的诠释

  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是宪法学人永恒的议题。但是,无论何种学说,均建立在司法审查与民主对立的基础上。[43]这种司法审查与民主的二元论的概括只能得出司法释宪是衡量性解释[44]的这一结论。然而,从诠释学的观点来看,司法机关只是多元释宪主体中的一元,司法释宪需要参与多元视域融合,即司法机关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并非与其他机关相对立,而是宪法解释链上的一环,司法释宪是参与性的。
  司法释宪从衡量性向参与性的转向自然而然地会导致一个问题,即司法审查裁判的正当性为何?汉密尔顿认为,司法机关既无财权,也无军权,只有判断。可以说裁量性解释是司法机关在权力博弈中赖以生存的关键。但是,参与性将司法机关从高高在上的仲裁者降格为宪法解释的参与者,自然会引发对司法审查裁判正当性和权威的质疑。本文的解答是司法释宪尽管不具有裁量性,但是仍然具有终局性,取消其裁量性只是取消其判断的唯一正确性,并没有取消其判断的最终性,即司法释宪尽管不是唯一正确的判断,但仍然是最后的判断。不过,司法释宪的最后判断不是司法机关的自我理解和自我意志,而是多元视域融合的结果,司法机关毋宁是多元释宪主体意志的最终宣告者。当然,司法释宪性质的转变不是通过改变宪法完成的,它对作出最终释宪决定的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最高的要求则是经验,语言是构成世界的经验本身,理解和适用语言需要经验,诠释学是一种经验。诠释学的要求与“法律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不谋而合。同德沃金不同,对法官经验的要求并不是苛求出现一位超人法官,[45]而是一位善于倾听和总结的法官。
  下面,我们试图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两个问题。其一,谁在解释宪法?解释宪法就是理解宪法,所有参与理解宪法的人都在解释宪法,释宪主体是多元的。其二,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途径有哪些?由于释宪主体具有多元性,各个释宪主体应保持一定程度的谦抑,通过与宪法文本的问答和与其他释宪主体的多元视域融合实现权力控制,尤其是司法审机关,应建立参与性的司法释宪模式,从多个释宪结果的裁判者转变为多元释宪主体意志的最终宣告者。
  总之,权力控制是一架精妙的机器,释宪就是其中的润滑剂,它将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多元视域融合勾联在一起,使多个权力载体在问答、对话和视域融合中取得一致,实现对权力的控制。这样的权力控制自然比司法机关裁量性的判断要有效得多。
  
【注释】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参见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宋建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编者导言第1页。原文为“解释学起源于主体间性的断裂”,本文作了适当修正。 
   参见前引,加达默尔书,第100页。 
   参见前引,加达默尔书,编者导言第2-3页。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参见前引,加达默尔书,第64页。 
   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下),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71页至第974页。 
   参见前引,加达默尔书,第61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