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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一种诠释学的诠释

  如果说问答式释宪模式的第一个功能是勾联起文本和解释者,那么它的第二个功能就在于勾联起历史与现实。它的目的是将所有关涉宪法解释的因素包括在内(历史的、现实的、主观的、文本的),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挖掘出宪法规范的真实意蕴,进而使权力载体沿着宪法规范规定的轨迹运行。
  (二)多元视域融合
  也许诠释学只关注“我”对文本的理解,在“我”之外,没有其他的解释者。在这一假设下,问答式的释宪模式是足够的,因为单一的释宪主体对宪法的阐释足以厘清宪法的意蕴以实现权力控制。但是,释宪的主体却是多元的,所有适用宪法的人都是宪法的解释者,在此意义上,单个释宪者与宪法文本的问答反倒退居其次,需要着重关注的是调和多个释宪主体之间的解释博弈。同样,试图通过诠释学方法论对释宪主体之间的解释博弈进行调和是徒劳的。语言是利益的,通过语言的解释博弈本质上是利益博弈,方法论提供的仍然是为根据功利考量选择的语言含义提供正当性基础。所以调解多元释宪主体之间的解释博弈,必须通过多个释宪主体之间的多元视域融合。
  殊为遗憾的是,诠释学仅仅为我们提供了文本和解释者之间的视域融合。加达默尔认为,为了理解文本所说的东西,解释者必须让自己进入文本问题域中。文本是从它的意义、前见和问题的视域发表讲话,解释者也同样是从他们的前见和视域出发理解,通过诠释学的经验,文本和解释者的视域(包括意义活动空间、问题域、世界)被相互联系起来,文本和解释者得到某种共同的视域,此即所谓视域融合。[40]把理解概念解释为一种视域融合,为发生在一切意义转换中的进程提供了一个更为真实的图像。[41]对于加达默尔的观点,贝蒂曾提出质疑,他认为,视域融合实质上承认了解释者对文本解释的垄断权。尽管这可能是一个误解,[42]但是,贝蒂所提出的解释者在文本面前应保持谦抑却是一个值得借鉴的观点。视域融合仍然是一个语言的过程,凡涉及语言便无可奈何地要涉及解释中的利益衡量。尤其是加达默尔的视域融合仅是一元的,它毋宁是问答式释宪模式的发展。为了应对复杂的多元释宪主体,视域融合必须有一个拓展。
  从贝蒂的解释者谦抑性发端,每个解释者不仅在面对文本时保持谦抑,更重要的是在对于其他的解释者保持谦抑。解释者所需做的不是图谋取得对宪法解释的垄断权,而是从自我前见出发,将自己的视域与其他释宪主体的视域相互联系起来,寻找多个释宪者视域间的重合的地方,在自我利益可以容纳的范围内作适当的利益妥协,寻求多元视域融合。单就各个释宪主体而言,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目的是为其立法活动寻求合宪性基础;行政机关解释宪法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行为与宪法规范保持一致;司法机关解释宪法却是为了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评判,可见,在各权力载体中,最需保持谦抑的是司法机关。但是,司法机关却是通过释宪达致权力控制的根本所在,因为从历史经验和司法机关自身的性质考量,它都是作出终局释宪决定最合适的主体。因此,为了通过释宪实现权力控制,有必要对司法释宪进行重新定位。
  四、司法释宪的重定位(代结语)
  如前所述,权力控制并非单是对权力的约束,而是将权力控制规范权力的运行以保障宪法秩序和实现宪法意蕴的制度体系,释宪作为其中的润滑剂发挥着活络制度各个组成部分的作用。司法审查无疑是司法机关控制权力的主要手段,亦是宪政国家维护宪法秩序的支柱。司法审查的内涵即是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的解释以衡量其他权力载体的行为,作出是否合宪的判断。司法释宪是司法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审查发挥应有作用的必要条件。那么,如何在诠释学所得出的若干结论指引下重构司法释宪将是本文证成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这一命题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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