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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一种诠释学的诠释

  围绕宪法文本进行的解释博弈在根源上是权力载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我们并不能消除这种博弈。但是,却可以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使这一博弈能得以合乎宪法意蕴的调解。这一调解的过程也就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过程。
  三、释宪的控权之道
  讨论释宪的控权之道前,有必要讨论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目的何在。自孟德斯鸠开始,对于权力的不信任和人权的保障便成为这一问题的最佳答案,经过无数学者的演绎和事例的佐证几成铁律。[33]大多数宪法的制度设计也似乎是遵循这一思路。流行的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以下两点:其一,由于宪法文字含义的不能自明,所发生的歧义争论,需要有一个定于一的结论;其二,由于普通法律与宪法之间,发生了抵触冲突的争端,需要一个宪法至上的仲裁。[34]这一观点将宪法解释或理解为“决定”,或理解为“仲裁”,总之,宪法解释是一种价值决断。上述观点的弊端是显见的,也多为人指责。由于大多数宪法规定的终局性释宪机关是非民选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抗多数困境”是其中最为著名的一种。不仅如此,司法机关过于独断专行,可能导致其它权力载体的反弹,导致恶劣的政治后果。最经常引用的一个例子是触发南北战争的斯各特奴案。美国新政时期,罗斯福总统试图对最高法院的改组也是其中之一。所以,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并非仅是对权力的约束(尽管它包含了这一层意思),更为重要的是将权力控制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共同促进宪法意蕴之实现。
  (一)问答式的释宪模式
  加达默尔对于诠释学方法论上的杰出贡献是他创造了诠释学的问答模式。他认为,“当传承下来的文本成为解释的对象时,就意味着该文本对解释者提出了一个问题。解释常常包含着提给我们的问题的本质关联。”“谁想寻求理解,谁就必须反过来追问所说的话背后的东西。他必须从一个问题出发把所说的话理解为一种问答。我们只有通过取得问题视域才能理解文本的意义。”[35]在这一问一答之间,以期取得文本和前见的符合。问答的真实含义是将解释者对文本的主观认识同确定的文本联系起来。理解不允许解释者站在进入文本语言的论题之外,问答的双方(文本和解释者)超越自己的视域进入一种探询的过程,在这探询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东西。[36]释宪者在释宪时,应具有问答意识,在宪法文本的对话中深入了解宪法的意蕴所在。问答式释宪模式同传统释宪方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并非基于一定的方法论,不是机械的,或功利的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依据或思路。其实,解释方法对于释宪者而言并无多大约束力,尽管在逻辑上先有释宪方法,而后有释宪结果,但是,现实的情况却大多是释宪者为了追求确定的结果而选择方法。[37]选择解释方法毋宁是对释宪结果正当性的弥补。问答式的释宪模式抛弃一定的释宪方法,将现实问题同宪法文本融合起来,以期取得问题的解决。
  问答式释宪模式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充当历史与当代的沟通渠道。阿克曼认为,司法机关遵循宪法文本作出的解释是宪法的历史解释,立法机关立法的过程是对宪法文本的现实适用。而他在双轨民主的基础上提出,宪法是制宪时人们通过充分动员和严谨的制宪程序达成的共识,从长远的视野而言,宪法典范无疑具有更广阔、更深厚的价值。所以,在阿氏看来,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矛盾是历史与当代的矛盾。宪法解释,其实就是解释者在不同时间点的对话。[38]宪法解释应是解释者如何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回溯宪法制定时的背景,综合考察两个时间点之间的规范演变,以作出适当诠释。[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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