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而然的疑问是
宪法解释岂不成为释宪者无原则的自我阐释?此种责难自诠释学诞生之日即与诠释学伴随始终。加达默尔对其作了有力的反驳,在他看来,从来就没有什么都正确的相对解释,相对主义几乎就是那些对真理或解释应是什么抱有固定看法的人所构造的概念虚构物。真理本来就是相对的,每一个正确的回答都有相对于它当时所面临的处境和问题。[16]诠释学视野中的
宪法解释只是否定了
宪法含义的绝对主义,而非其他。
在诠释学的视域内,明确了
宪法解释乃是通过理解阐明
宪法含义的活动后,本文将对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这一命题的两个子命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
宪法解释的多元矛盾
(一)超越原旨主义的解释
时间面纱覆盖下的
宪法解释自然要涉及原旨主义。原旨主义的主张可以概括为两个层次:第一,制宪者意图是唯一的解释因素(严格的原旨主义);第二,制宪者意图并非唯一的解释因素,但制宪者的意图是优先的解释因素(温和的原旨主义)。[17]与原旨主义相伴随的是历史解释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是以
宪法制定过程为检讨的素材,并探求制宪者的本意。不过,制宪者的本意通常不是指制定法律的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通过
宪法的主体的意志,而是制宪过程中表现的客观的宪法之意旨。[18]但是,“艺术家与作品相比才是某种无关紧要的东西。”[19]海德格尔的名言昭示着我们,当我们承认制宪者天才头脑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到制宪者不能等同于
宪法本身,解释者的目光应尽量避开制宪者,而关注
宪法本身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尽管这些精神和原则是制宪者设计的,但是一旦作品问世,便具有了独立的价值,至于制宪者的意图如何,反倒不再重要了。
还需关注的是,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能否寻求到制宪者的原意?不如看看加达默尔是如何面对类似问题。加达默尔认为,一种正当的释义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有效,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20]效果历史意识是加达默尔诠释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加氏主张通过效果历史意识使理解事物的本质性获得保障。按照效果历史意识的理论,任何事物一当产生就存在于一种特定的效果历史之中,因此对任何事物的理解,都必须具有效果历史意识。效果历史意识构成我们前见的一部分,历史的意识早已融入我们对事物的理解之中,是我们一切理解、认知和价值评判的背景。加达默尔认为效果历史意识具有两重功能:其一,任何理解都具有历史的条件性;其二,解释者自觉地知道自己的意识状态本身是效果历史意识。从效果历史意识角度而言,解释者对文本的理解,都是在一个特定的时刻和某个具体的境况里对它的理解。理解包含着一种旨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的沟通。[21]
宪法的解释者毫无例外也应遵循效果历史意识的规律。释宪者在解释
宪法时并不是孤立的、纯粹的,而是联系的、多样的,他包容了自我意识,也包容着社会意识,既有现实考量,又有历史沉淀。利用解释方法追寻历史的过程也是理解的过程,既是理解,就会陷入诠释学的循环,受着前见的作用。从这一意义而言,我们无法复制历史,追寻
宪法原旨的人们无非是以自己的前见去理解
宪法,他所追寻的原旨毋宁是“他所认为的
宪法原旨。”“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22]我们理解历史实际上也已经参与了历史,当代解释者的视域只能是从当代回望历史,而不可能摹写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