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诠释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将
宪法解释定义为通过
宪法文本理解
宪法的过程。尽管
宪法的合法性赖于超越成文
宪法以外的更高层次的原则和价值,人们却只能透过
宪法文本来理解
宪法,而且,这种理解并不是复制的、单向度的过程。
对
宪法文本的理解并非是简单的摹写。古典诠释学注重对神学经典“本意”的追寻。施莱尔马赫反对这种倾向,在他看来,一个解释者如果有足够地历史知识和语言学知识,他就可以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作品,甚至作者本人的创造中他所没有意识到的方面,通过解释者创造性地重建这一创造过程,可以为解释者把握。[8]加达默尔也认为,所谓理解,就是对事情取得相互一致,而不是使自己置身于他人的思想之中并设身处地地领会他人的体验。[9]在诠释学者看来,理解的过程就是重构的过程,对
宪法文本的理解就是对
宪法的重构。这一基本命题也被认为是
宪法生命力的体现,有论者将
宪法解释定性为
宪法生长之本,认为
宪法解释可以赋予
宪法新的生命与内容,成为
宪法成长的原动力。[10]
人们在头脑中理解
宪法并不是凭空的,而是受一定前见的支配。海德格尔将“前见”定义为“那些可以在这种特殊的理解事件中被解释的特殊方向,也就是解释者理解某一事物的先行立场或视角。”[11]前见长期以来只具有消极意义,施莱尔马赫认为真正的理解就是要摆脱前见的影响。加达默尔挖掘出前见的积极内涵,在他的眼中,前见是一个中性的词汇,除了否定意义外还能有肯定的意义。[12]在加达默尔那里,原本是理解障碍的前见,已经成为历史实在本身和理解的条件。[13]但是,前见却不是由解释者自由支配的,加达默尔在挖掘出了前见的积极意义后,又指出解释者不可能自由地甄别哪些是积极的前见,哪些是消极的前见,只能依据解释者所处的环境进行判断。除受前见支配外,人们对
宪法的理解还陷入诠释学的循环中。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循环关注文本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他认为解释者应先彻底了解文本之个别部分,然后在置诸原著的整体关联性之内,重组其意义。[14]如果说施氏的诠释学循环还是技艺的,海德格尔则更升华一步,在前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诠释学循环。在海德格尔的诠释学循环中,理解是解释者以前见为前提和条件,而前见还有前见,前见的前见之前还有更前的前见,如此,理解将陷入无穷尽倒退过程,直到某种前见乃是直接基于事物本身,此时的理解才是正确的理解。加达默尔更进一步发展了海德格尔的诠释学循环,在海氏那里,前见被认为外在于诠释学循环,而加达默尔则认为诠释的过程中应根据前见构造一个意义整体,只有根据这种意义整体,我们才能评判文本。解释者的前见是诠释学循环的一部分,诠释学的循环不是一种方法论的循环,而是描述了一种理解中的本体论事件。[15]对于前见和诠释学循环,传统
宪法解释学大多关心其方法论意义,然而,如果承认
宪法解释即对
宪法文本的理解,
宪法解释也不可避免的遭遇前见和诠释学循环。甚至在诠释学看来,前见和诠释学循环构成释宪的真正本质。如前所述,论者认为释宪的本质在于因应时际变迁以维系
宪法之生命力,但正如加达默尔指出,前见是否具有积极意义依赖于解释者所处的环境。时际变迁不过是用于掩盖利益博弈的遮羞布,前述观点只关注
宪法解释之一端。抛开时间向度的考量,将视距拉回现实状态,任何对
宪法的解释都有前见,而这前见可能是对
宪法原意的探寻,但更多的可能是对自我功利的考量,解释者将体现自我的前见渗入对
宪法解释的诠释学循环中,以通过释宪追寻自我利益的保护和最大化,此种观点毋宁是揭开时间面纱的真正释宪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