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一种诠释学的诠释
祝捷
【摘要】权力控制毋宁是通过
宪法解释实现的。诠释学为阐释
宪法解释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在诠释学的学术范式下,
宪法文本是解释
宪法的媒介,
宪法解释是理解
宪法文本的过程。释宪主体是多元的,为实现权力控制,多元释宪主体可以建立问答式的释宪模式,在沟通和对话中实现多元视域融合。司法审查是通过释宪实现权力控制的主要方式,司法释宪是参与性的,它是权力载体多元视域融合的最后宣告者。
【关键词】
宪法解释;诠释学;权力控制;司法释宪
【全文】
论及权力控制,人们往往关注于制度设计和模式建构。然而,正如一部机器,无论内部结构的如何精致,若无机油的润滑便不能有效运转。权力控制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也需有润滑剂活络制度的各个部分。通过比较宪法学的经验考察,无论具体的制度模式如何,权力控制均须以
宪法解释为基础。可以说,
宪法解释之于权力控制正如润滑剂之于机器。从理论上诠释这一命题一般涉及两个问题:其一,谁通过释宪实现权力控制?或者说谁解释
宪法;其二,如何通过释宪实现权力控制?或者说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的途径有哪些。
探讨上述问题的角度自有许多,本文选取诠释学(也称解释学或释义学)作为主要研究视角。学界引入诠释学多是借助其方法对
宪法加以阐释和说明,以期明确
宪法条文或
宪法案例的含义,或总结
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总之,诠释学常以方法论的面目出现在宪法学研究中。然而,自施莱尔马赫以降,诠释学逐渐从神学和语义学中解脱出来(狄尔泰语),发展成为一门关于解释和理解的哲学,由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转向对事物理解和把握的本体论上。本文即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诠释学这一研究范式,试图诠释“通过释宪的权力控制”这一命题。
一、作为理解的
宪法解释
诠释学起源于主体间性的断裂。[1]断裂的缘由则成为区别古典诠释学和近代诠释学的依据。施莱尔马赫之前的古典诠释学者认为诠释学是一种澄清的艺术,它通过我们的解释努力转化我们在传统中遇到的人们所说的东西,凡在人们所说的东西不能直接被我们理解之处,诠释学就开始发生作用。[2]根据这一定义,理解和解释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理解是直接的。对于文本的论题具有直接而不受阻碍的理解是正常情况,只有在“不理解”文本时才产生了诠释学的工作。[3]施莱尔马赫修正了这一观点,“正确的理解”并不是自然而然的,相反,“误解”才是自然而然的。诠释学的任务不再是谈论“不理解”,而是针对“误解”。在施莱尔马赫看来,理解和解释不是两回事,理解不能离开解释,解释是理解本身的实现。[4]施莱尔马赫的真知灼见使解释超越了狭隘的教育意义,成为人思维活动的本体要素之一。
宪法解释的对象是
宪法文本,
宪法文本是由语言构成的。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正是通过语言表现出来。没有语言,我们几乎无法感知
宪法。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逻各斯的动物,逻各斯是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标志。然而,逻各斯这个希腊词的主要意思是语言。亚氏的命题毋宁是人是一种具有语言的动物。[5]语言,一般被认为是表征思想和意志、或描述客观面貌的符号。然而,在诠释学者看来,语言是我们遭际世界的方式,也是世界表现的模式,人类正是语言地生活着。[6]但是,人类的语言并不具有唯一性——如果那样,人类便不出现误解,诠释学也无必要——语言是可变的。不仅是因为人类有许多语言,还因为人能用相同的语言和相同的词句表达不同的事物,或者用不同的词句表达同一事物。[7]正是由于语言的可变性,诠释学将语言作为自己感知世界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