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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论法律拟制

  笔者认为,法律拟制与类推适用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实上的亮着,经过法律拟制后,在法律意义上为一者;而事实上的两者经过类推适用后,在法律意义上仍为两者。此外,法律拟制之“视为”更侧重于两者本质相似,不求形似,但求神似。而类推适用之“比照”更侧重于形似。如一个公司可以视为人,但却不能比照,因为公司与人的外观实无可比之处,但将保护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法人名称权的保护,在“名”上,就有可比之处了,这就成类推了。一只鸵鸟可以比照四脚兽,两者外观上相似,同时本质上也有相似,但如果有朝一日鸵鸟也具有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便是“视为”了。比照,先有比,后有照。如果画得是花草树木,飞禽走兽,而不是瓢,也就用不着照着葫芦画了。这是需要的便是视为。
  (六)、法律拟制与法律规避
  法律拟制和法律规避都是在改变法律法律而又能满足眼前需要之间保持平衡的一种智慧。但法律规避的特点在于,利用现存法律合法地位达到和满足本来不能实现的目的。 如鲍芙莱蒙王子妃想与法国王子离婚去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时法国的法律规定法国公民一旦缔结婚姻关系,便终身不可解除,而德国法律允许本国公民离婚"鲍芙莱蒙王子妃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吗?显然,王妃无权改变法国的法律,但她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国籍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历史上,法律规避的确能够协调法律和需要之间的矛盾,从而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并推动法律的发展。而法律拟制就不同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拟制是一种官方的“律规避行为”其点是通过虚构事实从而借用原有法律规范,到本来不能实现的目的。拟制中,法律和需要之间的平衡一般是通过能使“虚构”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套程序完成的。 如英国曾经有过同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拟制。彼得的父母在航海中发生事故,谁先死亡成为谜团。于是法院通过拟制假定父亲先死亡,因为父亲作为男性,更为强壮,故应生命更为长久。这个假定使得彼得的继承人应由父亲的遗嘱来确定。但是,稍后此事故中有证人宣称在父亲消失后发现母亲还在漂流。所以,前一个法律拟制的假定便被推翻。彼得的继承人应有母亲的遗嘱来确定。(Peter’s parents die in a sailing accident ,and as it is not known which parent dies first,a legal fiction is applied maintaining that the husband,being a man and therefore stronger,lived longer.This decision resultd in the father’s will determining Peter’s legal guardian.However,later a witness to the accident declaresseeing the mother foundering some time after the father has disappeared,and so the legal fiction is overturned and the mother’s will is followed,providing Peter with a new legal guardian.Wells was in fact in error as to the English law,which presumes that the older person died first;however the plot would work if Peter’s father was young than his mother.)
  法律拟制与法律规避往往都是通过耍滑头的方式来实现法律结果,不过规避借助的事实是真的,而拟制借助的事实是虚构的。
  (七)、法律拟制与法律解释
  解释的着眼点往往在于一个概念外延的扩大或缩小,如对车的解释,不管将自行车、救护车、警车或坦克车等是否视为车,只是在车辆的外延上发生了变化,解释前后,两者在内涵上均为一物,其目的是使解释的法律效果更忠实于与立法初衷或法的价值。而拟制前后双方内涵却不同,它是不彼物视为此物。如硫酸致人死亡,可以对其解释为杀人,而非视为杀人。因为,硫酸致人死亡与枪杀致人死亡,拳击致人死亡,中毒致人死亡等均为杀人的概念所涵射,我们之所以将其解释是它与社会生活比较陌生,而经解释是人们明白其中的白来面目。但拟制却不同,如果我们把一行为拟制为杀人,则意味着此行为本身并非杀人。至于硫酸核武器的关系,则要看对武器如何定义了。如果通过解释将武器的外延扩大包括了硫酸,二者便是解释;反之,如果武器概念已定,仅仅只足够锋利或能发射子弹或具有爆炸性能致人死伤的东西,外延已封死,就只能将硫酸视为武器进行拟制了。但我们认为,武器的概念只能通过物与人的关系中来理解,凡能伤人或杀人的物都是武器。当然,有些物只是用来杀伤人,有些物除了杀伤人外还有别的用途。有其他用途的物在杀人中便是武器,只是人们习惯了它的其他用途对它作为武器的一面较为陌生,所以要通过解释将其真相展现出来。所以,法律解释与法律拟制的区别时,解释者与被解释者实为一物,而拟制者与被拟制者却为异物。
  当然,在法律拟制过程中需要借助于解释,因为只有通过解释才能使不相同的两者的本质上的相似性之事实更容易让人明白与接受。至于司法解释中存在大量的法律拟制应如何理解,此时的司法解释已远远超出了解释的范畴,其中的拟制已变成立法了。
  (八)、法律拟制与事物本质
  对事物本质的把握是法律拟制的基础。因为法律拟制便是基于两者本质的相似性。何谓本质?笔者认为法律拟制的本质更是一种关系。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其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便意味着每个人在整个社会关系网中的不同结点。凯尔森也有“实体—关系”的分类,并更青睐于关系的意义。考夫曼认为“这个第三者,这个立法程序与法律发现程序的调和者就是‘意义’,在该意义种法律理念或者说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必须同一,因此,它们能够彼此‘相对应’(意义关系的同一性)。这种意义我们亦称之为‘事物本质’”,那这个第三者又是什么呢?考夫曼认为,“使当为与存在相对应须以如下为前提:有一个能使理念或者说规范与事实在当中取得一致的第三者,亦即,当为与存在之间的调和者。” 这个调和者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也是一种关系。两个案件本质上相似,并非案件事实多么相似,而应该是两组法律关系是何等相仿,以致使当下案件主客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适用目标案件中的主客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将公司拟制人,并非公司像人,而是公司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似,这就是两者本质的相似。
  (九)、法律拟制与法律推理、判例制度、法律论证
  法律拟制与法律推理在上文中,笔者已作了相关分析。简单说明,法律拟制中需要法律推理,需要辩证推理揭示两者本质相似性,类比推理把两者视为一者, 最后根据被拟制为者的演绎推理(即目标规范)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拟制与判例(或案例)以及法律论证也有关系。关于与判例的关系下文中将有涉及,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大量存在法律拟制就因为与其判例法制度有很大关系, 由于判例本身直观形象,并且反映了以前法官的聪明智慧,所以与之相比时更能清楚比较需要拟制的事实与固有的判例之间的相似点与不同点,而这是法条所不具有的。即使在成文法的国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也非常必要。“正因为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在性质、效力上,一个软,一个硬,一个柔,一个刚,各自形成了鲜明的个性。两种知道方式调配得当,将形成优势互补,促进司法公正。” 所以,好的判例可以为法律拟制提供好的参照对象。那些本身就是法律拟制的判例更能为后来者提供良好借鉴。
  可以说其他任何一种法律方法都与法律论证有关,它们都是为了帮助法律方法的使用者的主张更有理由、更能取信于人。当然,法律拟制也不例外,一个好的拟制无疑可使法律论证更有说服力。同时,在说明法律拟制是必然的、是应当的法律方法这个观点时,就需要对其论证一下。
  通过法律拟制与上述概念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法律虚拟是一种法学方法,注意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法学隐喻是一种语言修辞,而法律拟制与法律推定、类推适用、法律规避、法律解释、事物本质、法律推理、判例制度、法律论证等均为法律方法 ;(二)任何一种法律方法决不是独立存在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配合方能使各自效能最佳发挥。
  四、法律拟制的分类
  法律拟制可以分为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在古罗马法与英美法中,司法拟制普遍被关注;而在成文法系国家,由于成文法在司法判决中的重要地位,对立法拟制的研究偏重。其实,很多立法拟制本身来源于司法拟制的成功经验,而通过立法使其推而广之。最典型的应该属于法人的拟制了。在罗马法中,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起诉或被起诉。在工业革命之前典型的商业组织要么是个人所有要么是合伙所有时,这是无可争议的,因为所有者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然而,在公司出现以后,情况就不同了。公司的所有者与股东只须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对公司的责任由个人来负责。在早期诉讼中,合同违约后,公司作为被告辩称他们不能被起诉,你为公司不是自然人。如果这种答辩被接受,则意味着原告的债权不能被合法维护,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股东要对公司负责任(指的是有限责任,笔者注)为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创造了一个精美的结论,公司也是人,因此也可以起诉和被起诉,因此也要对它的债务负责。这就保证了债权人放心的在法庭上向作为被告的公司主张其本应承担的债务,鼓励银行扩大对公司的信用。这个简单的拟制,也利于公司聚集财富,扩大业务,从而变成了整个商业领域更受青睐的组织形式。(A rather significant legal fiction that is still in use today is corporate personhood(see corporation).In the common law traditon,only a person could sue or be sued .This was not a problem in the era befor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when the typical business venture was either a sole proprietorship or partnership—the owners were simply liable for the debts of the business.A feature of the corporation,however,is that the owners/shareholders enjoyed limited liability—the owners were not liable for the debts of the company.In early lawsuits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e corporate defendants argued that they could not be sued as they were not persons;if this argument were to be accepted,the plaintiffs would be without recourse,since the shareholders were not liable for the debts of the corporation by statute.To resolve the issue,courts created an elegant solution—a corporation is a person,and could therefore sue and be sued,and thus held accountable for its debts.This ensured that creditors would be able to seek relief in the courts should the corporation default on its obligations,encouraging banks to extend credit to the corporation.This simple fiction enabled corporations to acquire wealth,expand,and become the preferred organizational form for business of all sizes.Corporate personhood has come under criticism recently ,as courts have extend other rights to the corporation beyond those  necessary to ensure their liability for debts.)。这个拟制起初开始于司法拟制,但现在已被大多数成文法国家进行了立法拟制。我们在进行立法拟制时完全可以参考已有的司法拟制的成功经验。关于立法拟制与司法拟制的分类,已有学者对其作了详细分析 ,再次笔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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