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对我国区际平行诉讼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内地和香港为例
汪欣
【全文】
一 “一国两法域”与两地间无专门区际私法的困境。
从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并存着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社会主义法系和普通法系特点的资本主义法系。在多元法制下各法域的地位平等使得一法域的司法行为并不当然对他法域产生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与内地司法机关之间互相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双方按各自的司法制度独立进行活动,内地与香港两地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司法权之间的冲突。 若大陆或香港司法行为要在对方区域产生效力,必须建立在协议或互惠基础之上。
我国由于没有制定专门针对香港等法域的区际私法,在实践中对于涉港案件均“比照”涉外案件处理,这对于两案日益密切的经贸往来【尤其是在签订《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之后】必然会带来诸多不便。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6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第
306条)给我国区际平行诉讼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 平行诉讼
各国管辖依据的多元化与各国极力扩张本土管辖的主权偏好导致一国法院基于其本国国内法行使的管辖权不以别国已经或将要行使的管辖权为限制。出现了针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都主张管辖权的情形。该情形也被称为诉讼竞合、一事两诉、一事两理、重复诉讼、重叠诉讼、未决诉讼等。
在实践中,平行诉讼具体表现为重复诉讼与对抗诉讼两种形式。
重复诉讼,是指原告在一国法院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纠纷事实向系属另一法域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
对抗诉讼,是指第一个诉讼的被告依据同一纠纷事实以第一个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系属其他法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与重复诉讼不同的是,对抗诉讼中的两诉的双方当事人虽然相同,但是原、被告的地位发生逆转。
(二) 对于第306条规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