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的写作得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老师的指导,何老师对文章的选题和构思给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并在文中得到体现;文章写成后,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老师、田思源老师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使文章得以进一步完善,在此对他们表示感谢。文章中的谬误由作者本人负责。
参见何海波《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教授七秩华诞祝寿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页—18页。
典型的著作如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应松年、杨小君《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等;近几年研究行政正当程序的优秀文章有: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基于行政程序角度之考察》,《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朱芒《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日本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及其启示》《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高秦伟《论社会保障行政中的正当程序》,《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等。
王锡锌《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与展望》,北大公法网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216&Classid=&ClassName=
同上注。
这里所列举的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之所以选取公报上的案例,是因为这些案例多由下级法院层层选报,又经最高院反复筛选,具有典型性和权威性,代表了最高院对正当程序态度的沿袭和变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具有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的功能,更赋予了研究公报案例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2期,第6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第7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3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4期,第14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第33页。
侯淑雯《禁止单方接触与保障程序公平》,《现代法学》2001年第23卷第5期,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