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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下的正当程序

  在田永案发生后,行政法学界一片叫好声,法官们似乎也受到了鼓舞,有关教育诉讼的案子逐渐多了起来,不过期间因刘燕文案的结果使得法官对这一类案件的态度也有所反复。这其中的原因我们是无法得知的。但是,教育部门和高校并未一味的对法院进行抨击和抵制,而是积极顺应形势,变革原有的落后的管理措施。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奖励与处分中,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20]并且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21],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还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22]这些曾经是在法院判决书中的字眼,出现在了教育部制定的规章上,从中可见教育部门对法院的判决的尊重,而且也在按照法院的要求去做。除了这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教育部一些领导的讲话中我们还发现教育部实际上已经认同了正当程序的原则以及学校是行使公权力主体的看法。[23]在该规定出台后,各大高校纷纷出台了自己本校的具体规定,田永所在的母校在2005年九月份颁布了《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24]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25]两个文件,文件的内容基本贯彻了正当程序的要求。
  国务院在2004年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政府法治化轨道中的重要一步,其中第3条[26]和第20条[27]都提到了正当程序的问题。国务院的这个建设程序法治的表态,是对教育行政领域的程序法制的总结和肯定,同时也可看作是对学者、立法以及法官司法实践的回应。
  法官对法律发展的影响,不仅仅局限在个案中,一个判决虽然仅仅拘束双方当事人,但对于案外而言,法院的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的判决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预期,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法院仍有可能作出同样的判决,于是我们会自觉地去改造自己原有的行为习惯,去迎合法官的要求,以避免遇到争议时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同样的,在这么多公报上的案例公布出来后,下级法院会逐渐效仿公报上法院的做法去为更多的行政领域设定正当程序的“紧箍咒”,同时行政机关在面临同行这这类问题上败诉的命运下,也会做出一些类似于教育部的回应,这一来一往,在不知不觉中不就实现了学者们梦寐以求的正当程序的治理吗?
  四、尾论
  通过以上对于最高法院公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洞察出法官群体对于正当程序的态度和思考的路径;而通过对以上判决作出后的制度性效应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法官的判决对于正当程序的普及、传播和发展所起到的独特的作用。
  众所周知,目前法学家的法律知识在我们的法律知识中占据了正统地位,这种知识通过法学教科书和法学院这种唯一合法的知识生产机制获得绝对真理的地位。相反法官对法律的知识则湮灭在大量的判决和案卷中。[28]只有对这些判决书仔细研读和发掘,我们才能得到法官对于某一问题态度的全貌,进而得知整个法律共同体对某一问题态度的全貌。尽管中国目前还远没有进入所谓的立法时代的终结,但司法时代的逐渐来临却是毋庸置疑的现实。随着大规模立法进程的放缓,我们对于法官们所掌握的知识的梳理和探究将成为今后行政法学界的新的知识增长点。当前学界对于中国正当程序的司法实践的集体失语,并非表明中国司法实践的孱弱与无可救药,也非司法实践无法为学者的研究贡献现实的源泉或灵感,而是学界已习惯于纸上谈兵,或眼朝外看,将眼光定格在发达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之上,而忽视了中国法官们的伟大性创造,使得这一块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如果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语境下正当程序的探讨能够引起学界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或重大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那么这篇文章也就有了些许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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