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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下的正当程序

  在稍后的2000年,《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9]中,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的内容,涉及到华欧公司和常德开发部双方的利益,市政府至今未给常德开发部送达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这些具体行政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这里,法官以市政府未将涉及相对人利益的批复送达为由,认定该批复违反法定程序。但是,我在查阅了《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有要求政府在作出批复后要将批复送达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在这里,法官又一次运用了正当程序的理念去创设了一条规则:政府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批复后,应当将该批复送达或告知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以便于相对人及时知晓行政行为,并寻求救济)否则便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
  《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10],面对被告宿迁市政府对宋莉莉与开发商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是否合法的认定上,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尽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行政拆迁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行政机关在裁决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允许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和陈述。但宿迁市建设局在裁决宋莉莉与万兴公司的拆迁纠纷时,未允许宋莉莉对争议问题允予陈述和申辩,有失公正,仅根据万兴公司的申请及万兴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违反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以上判决理由中,法官知道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行政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接下来一个但书却让人大跌眼镜,法官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程序下行政机关并非可以肆无忌惮的行使裁决权,而是应当遵循“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规则。这个规则跟英国自然公正原则是如出一辙的,即在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听取他的意见,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判决理由中说行政裁决未听取另一方的申辩意见是不公正的,为什么是不公正的呢,法官没有阐明,在法官的眼里,这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案中的行政机关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正当程序中禁止单方接触的要求。禁止单方接触是指禁止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与其正在处理或即将由其处理的特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一方在背着其他当事方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书面或口头接触。[11]单方接触使得一方当事人失去了公平听证的权利,同时也使得裁决主体会产生偏听偏信,造成相对人对裁决的公正信产生质疑……法官可以据此继续说理,以创造一个新的规则,但法官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有失公允后”,最后还是靠了行政机关没有遵循地方条例关于裁决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的理由,来认定行政机关的裁决违法。看来,法院为保险起见,往往不得不最终找到一个切实的法律法规甚至条例来掩护其伟大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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