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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一)  所涉合同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船员外派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船员外派企业,因此在船员外派的过程中,必须订立二个前后相关联的合同,牵涉到三个当事方,即船员外派企业、外派船员、海外雇主。
  第一份合同,即船员外派企业与外派船员间的劳动力外派合同。有的人认为这是一个劳务中介合同或劳动服务合同,也有的人认为是劳动雇佣合同,还有的直接认为这就是一份劳动合同,但不论持何种观点,都认为这是一份属于纯国内法性质的合同,由一国的国内法调整。看一份合同的性质,关键在于合同内容本身应受哪个法律调整,如果合同内容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将其归于一份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居间合同要求,就将其归类为劳动中介合同。目前,通用的《船员外派协议书》文本包含了非常明确的工资条款、劳动争议条款等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船员外派协议书》就是一份劳动合同。有的船员外派企业为了逃避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写上“此合同为一份劳务中介合同”,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有的地方支持企业的这种违法条款,有违法律精神。
  第二份合同,即船员外派企业与海外雇主间签订的合同,是海外雇主为了租用船员外派企业的船员,相互明确责任和权限,依法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该合同中,船员外派企业把船员当作一种资源,以自己高素质的船员队伍,为海外雇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海外雇主则通过雇用专业船员公司提供的船员,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并向船员外派企业支付对价。这个合同是一份以提供劳动服务为目的的合同,因此是一个劳务合同。在这个合同里,外派船员被国内外两个民事主体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行相互交易,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需要政府与有关组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之区别
  为了减轻企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负担,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强制规定各企业必须给自己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大多数雇用企业出于同样的目的,投保了人身损害商业险。如根据《香港雇员赔偿条例》,雇主为其服务的雇员所投的人身损害险。二者虽然目的相同,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后者依据的是商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具有灵活性;前者是一个国内法主体,后者是海外雇主;前者程序法与实体法都适用内国法,后者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实体法适用海外雇主所在地法。由于法律性质不同,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受损外派船员的法律利益显然也不同,不能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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