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明确的几个法律关系。
(一)船员外派企业的法律性质
司法实践中,船员外派企业一般以自己是劳动服务中介公司或船员代理公司的名义来抗辩。有的学者也认为,外派船员是通过具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船员外派企业向境外雇主派出的船员,认为船员外派企业就是船员劳务中介机构或者船员劳动服务机构。【1】这种认识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不利于维护外派船员的利益。如何认定船员经营主体的法律性质,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殊为重要。
1.船员外派公司。完全独立性质的船员外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船员劳务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它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航运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结果。【2】目前,该类公司一方面通过和船员签订船员管理合同,取得对船员劳动力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另一方面又通过和海外雇主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海外雇主。船员外派公司通过两个合同关系确立了自己在船员劳务经营中的主体资格,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负有
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或者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还有些从事船员劳务经营的公司虽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找到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旦不履行其义务,就要独立地向外派船员或者海外雇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船员劳务中介公司。该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船员与海外雇主之间提供劳动中介服务的企业。劳动中介机构与劳动力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船员中介公司不可能是劳动力的占有、使用和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它只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具实报告给有关当事人。一旦忠实地履行了报告事宜就完成了合同义务。【3】当外派船员在履行海外雇主所赋予的义务造成伤害时,法律上就不可能与船员劳务中介公司发生关系。因此,许多船员外派公司为了逃避自己的相应责任,尽可能把自己装扮成船员劳务中介公司。
3.船员代理公司。该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船员提供生活服务的公司,是纯粹为船员日常生活提供方便,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企业。与船员中介公司一样,船员代理公司也不可能是劳动力的占有、使用和交换关系的主体。因此,也不可能是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当事人。
综上,外派船员人身伤亡赔偿关系中的主体,即船员外派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船员劳务经营主体资格的公司,或者虽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能找到法律责任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