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俞永平
【摘要】中国大陆要不要设立专门税务司法机关以及如何设置税务司法机关,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大陆应该设立专门税务司法机关。较之于设立税务法庭,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更为有利。税务法院应隶属司法系统,其设立和管辖需考虑经济区域、审级要求,并尝试建立巡回审理制度和合理的税务法官选任、管理制度;应该逐步扩大税务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权力,使税收司法在制度上与行政复议相协调,并尝试建立小额涉税纠纷解决机制,以便为纳税人提供便捷而充分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中国大陆;税务法院;设立;建制;运作
【全文】
船员外派一直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几年,我国外派船员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由于船员的高风险性,外派船员人身伤亡事件也随之增多。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牵涉到国内外(地区)多方法律主体,影响面广,法律适用复杂,目前尚无直接法律可引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更好维护受损船员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困境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种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然而如何处理该类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如何给予赔偿等诸多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多选择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由于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规定的不明确和不合理,一定程度造成了受害方投诉无门。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牵涉到多方主体,案件的处理牵涉到多方利益,尤其是船员外派企业的利益。许多地方对于船员外派企业与外派船员间是否是劳动关系有自己的规定,为了维护船员外派企业的利益,在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是不作相应的认定。船员外派不同于海上运输,不是以船舷为履行义务的标志,法律关系更复杂。因为人格无法出让,外派企业除了输出劳务,还承担着外派船员的教育、管理、升迁、奖励等一系列工作,即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这其中就包含了根据《船员外派协议书》而必须附随的为外派船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少外派船员自身维权意识差,平时忙于工作,认为与公司签订《船员外派协议书》后公司就会处理好自己所有事情,其实这种认识不符合实际。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时,为逃避赔偿,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在发生人身损害案件后,企业方往往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坚持劳动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劳动中介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