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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王建胜


【全文】
  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和完善诉讼活动提供了保障。
  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明法律事实成立的有力证据,而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设定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导致鉴定证明力的强弱。  
  新的鉴定通则较以前的更加全面细致,增加了诸多可操作的新规定。
  在通则中,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规定一致,均要求统一受理。至于服务成果的法律责任则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不像律师事务所那样而是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这样的规定是出于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毕竟司法鉴定是为各种司法程序服务的。所以,为了完善司法鉴定的证据意义,对应于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有所突破,今后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应当出庭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先委托后签订代理协议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流程一致,但司法鉴定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代理协议就能化解潜在的各种争端,属于一种制度的创新。
  司法鉴定委托包括即时受理、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协商受理(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四种。重新鉴定的委托无须重新委托需要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第二步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标的,如鉴定事项、用途及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并注明检材耗尽、可能损坏或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征得其同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约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的方式等条款。
  通则对司法鉴定人要求需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并在法定鉴定机构中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一般有机构负责人指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通则没有共同委托的规定,又因共同委托人意志较难统一而一般不适用此条款。
  一项鉴定应当有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超过两名限额,甄别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的具体特征,才能妥当行使委托人的选择权。
  关于司法鉴定人回避问题,通则将回避主体扩及到司法鉴定人本人的近亲属,在回避事由上规定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尤其是“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这一笼统概念的适用,实际上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可以随时撤销鉴定委托。这样的规定符合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具有充分选择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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