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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民事诉权

  美国大多数州承袭英国法,诉讼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是繁琐累赘的、无关紧要的、不恰当的,或者出于诽谤性的目的,就构成滥用诉权,即恶意和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就构成了滥用诉权。比如,原告以连续性的不成功的民事诉讼来折磨被告,以达到非法和非理目的,就属于滥用诉权。
  关于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理当严格,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滥用诉权应当包括如下构成要件:(1)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原告故意伪造事实证据或者明知毫无根据,行使诉权以达到非法目的(违背诉权的正当目的);(2)存在客观行为,即原告伪造事实证据或在毫无根据时实施了起诉行为。
  至于损害结果的存在、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非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这两个要件与上述的两个要件共同构成了滥用诉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如何规制滥用诉权行为呢?
  (1)起诉要件和诉权要件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法院应当主动调查其是否具备。当然,被告也有权主张不具备起诉要件和诉权要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提之诉。其间,对于被告的主张和法院的裁定,原告有权提出异议,以维护其诉权。
  (2)原告滥用诉权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驳回该诉,并让其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若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还应依法施以罚款等惩处,受害者还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3)当事人双方恶意合谋通过诉讼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在该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主诉讼参加第三人的身份提起参加之诉;若已经作出判决或判决在执行中,第三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9]
  
【注释】参见[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22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有学者认为,诉权是消极的司法受益权,即诉权是国民请求法院保护而非增加其权益的权利,仅为消极地避免侵害的权利。  
  参见[日]上田彻一郎:《民事诉讼法》,32页,东京,法学书院,昭和47年(1972)。 
  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边码327、336、337,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参见邵明书,边码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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