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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民事诉权

  对于法院侵害诉权的,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内部来纠正。比如,对于法院非法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在民事私益案件中,对于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再审,等等。为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一般不允许在诉讼程序外部对法官侵害诉权的行为予以惩治,除非法官侵害诉权的行为非常严重甚至构成犯罪,否则不被弹劾或治罪。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滥用诉权(或滥用诉讼)的情形多种多样,比如原告通过行使诉权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捏造侵权事实,通过诉讼来提高知名度,等等。
  当事人滥用诉权,(1)其意图往往是以合法的形式获得非法利益,致使法庭与诉讼沦为非法获利的场所和途径,促发或加深国民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危机;(2)造成虚假和无益的诉讼,侵害国家的法律和审判权,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于审判资源有限,所以也是侵占和剥夺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
  我国现行法尚未就滥用诉权问题作出规定,不过实务中法院已经审判了一些因滥用诉权所提起的诉讼。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滥用诉权问题。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2-1条规定:“以拖延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科处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9条中规定,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驳回之;前项情形,法院得处原告新台币6万元以下之罚锾;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法国法中,至于是否构成滥用权利(起诉权或反诉权),其衡量标准决定于是否有恶意或等于有恶意的严重过失。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要求存在“合法的利益”(即诉的利益)才能起诉。按照文森特(Vincent)的解释,“合法的”一词同样指那些符合起诉要件却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理由而败诉的案件。
  英国法中所谓滥用诉权,即提起“恶意和无根据的民事诉讼”,既要求起诉者有恶意,又要求起诉“缺乏合理的原因”,即原告对胜诉的可能性缺乏合理的信心且最后原告败诉。按照英国判例,毫无根据的、折磨人的与滥用诉讼程序具有同样的意义。毫无根据的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与法院开玩笑而进行的诉讼,浪费了法院的时间。折磨人的诉讼是指由于案件无从进行争辩,单是为了使人为难而提出不可能胜诉的请求或防御方法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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