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诉权 :提起“诉”(起诉):行使起诉权 → 诉讼程序的启动
通过这一过程的描述,将“诉权”、“起诉权”、“诉”、“起诉”统合起来了。在程序层面,原告行使诉权的方式是提起“诉”(起诉),“诉”是以行使起诉权(包括反诉权)的方式提起的,所以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立法上通常并不直接规定诉权行使要件,而是就起诉权行使要件(起诉要件)作出明文规定,如《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的规定。
2.诉权的实体内涵
诉权的实体内涵,是指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即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由原告确定诉权的具体的实体内容,体现原告的诉讼目的。
比如,张某行使诉权,请求法院判决“丁某向张某支付某所房屋的价款”。“丁某向张某支付某所房屋的价款”则构成了诉权和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获得某所房屋的价款”表明了原告张某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也表明了原告张某在此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处于债权人的地位。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有:(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主要有:(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3)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为法定例外),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
二、民事诉权的拥有、移转和消灭
(一)民事诉权的拥有
就特定或具体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拥有诉权必须具备民事诉权要件。民事诉权要件包括:
(1)主体方面要件(主观要件),即有权请求诉讼救济的主体,主要包括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