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诉权“
宪法化”的同时,诉权的另一发展趋势是诉权的“国际化”,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
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
在诉权的“
宪法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将诉权与接受裁判权、获得法院裁判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相融合的认识。比如,一些人士将诉权理解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其内涵主要是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时审判。这种认识也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中。
多数人认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包括:(1)诉权;(2)当事人双方享有的获得公正审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权。将诉权与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同,势必扩大诉权的内涵,使诉权的内容过分庞大和散漫,从而难以把握诉权的内涵。
(三)诉权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不是抽象的权利,包含着具体的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民事纠纷是有关民事权益的争议,与之相对应的是诉权的实体内涵;将民事纠纷引导到诉讼程序中则为诉权的程序功能,体现了诉权的程序内涵。有人将民事诉权划分为给付诉权(对应于给付之诉)、确认诉权(对应于确认之诉)和形成诉权(对应于形成之诉),实际上也是肯定诉权的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根据逻辑学的原理,一个概念的内涵可以是单一或数个。诉权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并不违背逻辑学原理。民事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综合作用的领域,不能撇开诉讼目的和实体价值来理解诉权的内涵。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结点,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价值、诉权、诉讼标的、诉和既判力等问题,能够营造出统一和谐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
1.诉权的程序内涵
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诉权的程序内涵或程序性质,使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当事人凭借诉权将民事纠纷引导到诉讼程序中,可见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
从诉权的行使到诉讼程序的启动或诉讼系属的形成,这一过程可描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