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
宪法基本权
当事人享有民事诉权的法律根据首先是
宪法,诉权是
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
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趋势之一,且日益呈现出普遍性来。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明确将诉权规定为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Ubi jus,ibi remediun)”,“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国民以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同时,也赋予国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所以诉权是一种
宪法意义上的救济权。将诉权提升为
宪法基本权利,旨在从
宪法的高度来保护诉权,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
宪法义务。
法律平等原则当然也包括了国民平等享有诉权的内容。当发生了特定的民事纠纷需要诉讼救济时,纠纷双方平等享有具体诉权,请求法院解决纠纷。对于特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行使诉权而另一方自愿不行使诉权的,就不能否定诉权的平等享有;双方同时或先后行使诉权,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接受一方而否决另一方,也不能因此而认为诉权是不平等享有的。
宪法及其理论中,有的将诉权(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等)理解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并列入国民所享有的国务请求权与参政权的政治基本权利之列;有的把诉权作为司法受益权或者消极的司法受益权。[2]民事诉权理论中,
宪法诉权说将
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性质引进诉权理论,与
宪法上的接受裁判的权利相结合而使诉权具有新的品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