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民事诉权
邵明
【全文】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就字面意思来说,“诉权”是指“可以为诉的权利”。在英美法中,与民事诉权比较相近的术语是“民事救济权(right of civil remedies)”、“诉诸司法的权利(right of access to courts)”等,即指国民利用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可能性。[1]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申言之,诉权是一种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是国民平等享有的一种
宪法权利,兼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以图示之:
当事人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当事人:民事诉权
当事人平等享有的
宪法基本权
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国家法院:不得非法拒绝审判
(一)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民事诉权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而不是向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政党组织等行使的请求权。(2)民事诉权的内容是请求国家(或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
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承担着在国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给予保护的义务。在现代权利主导的公法关系里,国民享有要求公权者履行其职责的权利,如要求给予公平的对待、要求司法救济、要求公平审判、要求维持治安秩序等。公权者承担的是履行职责的义务,而不是可选择的、以体恤为特征的的责任。
司法救济权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及
宪法方面的司法救济权。就民事司法救济权而言,既包括请求法院给予审判方面的保护(主要是民事诉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又包括请求法院给予执行方面的保护(主要是强制执行申请权或强制执行请求权)。
民事诉权作为请求国家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体现了国民(或当事人)和国家(或法院)之间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权的主体是国民或当事人,义务主体是国家或法院,即国家或法院承担着保护诉权的义务或职责,亦即不得非法拒绝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