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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国际规制——以IOSCO为中心

  (7)准则范畴之外的披露问题
  第二部分对一些不属于《初次披露准则》之内的披露事项作了规定,主要以列举方式将有关国家的特别规定加以陈述。如对于“重要性”的认定问题,列举了澳大利亚、欧盟、香港、瑞士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对于“参照并入”问题,列举了澳大利亚、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规定;对于“责任声明”,列举了欧盟、法国、香港、墨西哥、瑞士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该部分总共列举了二十项有关国家或地区存在具体规定的信息项目。[7]
  2、各国对《初次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
  为了了解各国(地区)对《初次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并进一步推进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合作与协调,IOSCO技术委员会第一工作小组于1999年11月对第一工作小组的17个成员[8]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问卷调查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第一工作小组完成了《关于执行国际披露准则的报告》(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并在2000年5月以IOSCO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布。[9]
  根据《关于执行国际披露准则的报告》的统计,第一工作小组的17个成员中,16个成员已经接受根据《初次披露准则》编制的外国发行人的披露文件或者已经决定从2000年的某个时间点开始接受根据《初次披露准则》编制的外国发行人的披露文件;另外一个成员瑞典则明确表示目前还不能接受根据《初次披露准则》编制的外国发行人的披露文件。[10]具体情况如下:[11]
  (1)6个成员已经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或规则来执行《初次披露准则》。其中,西班牙和英国已经允许外国公司可自主选择使用《初次披露准则》来编制首次发行、上市的披露文件;墨西哥和意大利通过修改上市规则规定国内和外国发行人发行和首次上市文件的编制均应适用《初次披露准则》;[12]美国和法国则对其相应法律或规则进行了修改,允许外国发行人从2000年开始根据《初次披露准则》来编制发行、首次上市的披露文件。[13]
  (2)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卢森堡、荷兰和瑞士等8个成员表示,目前它们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authority)或其他方法允许外国公司适用《初次披露准则》,暂时还没必要修改有关的法律或规则。
  (3)加拿大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则表示,它们计划尽快制定新的规则来许可外国公司使用《初次披露准则》来编制有关披露文件。在过渡期内,它们将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允许外国公司适用《初次披露准则》。
  3、对《初次披露准则》的简要评析
  (1)积极意义
  ①由上可见,《初次披露准则》发布后,得到了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热烈响应,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规则或其他方法来执行《初次披露准则》,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际信息披露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②《初次披露准则》的推行可以大大降低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成本。一般而言,证券跨国发行与上市需要遵循发行市场所在地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发行人所在地与其证券发行与上市所在地的信息披露要求不相一致的情况下,为达到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必须在信息披露上支付更大的费用;当发行人同时在几个外国市场发行与上市证券,该等发行与上市所在地的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重大差异,将使发行人增加额外的披露成本;同样,当投资者在不同的市场上使用发行人信息时,也将遇到因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所造成的障碍。而《初次披露准则》的推行可以使发行人和投资者大大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成本。[14]
  ③《初次披露准则》为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制定了一套高标准的披露准则,《初次披露准则》的推行必将大大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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