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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思考

  在行文的结尾,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无意否定经济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地位,也不想唱衰经济法学,反之,笔者期望经济法学在植根于现实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繁荣,为此,当下的经济法学是否应当多研究点“问题”,少谈点“主义”呢?
  
【注释】 李昌麒.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 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 
   
   孔德周.系统经济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p.1. 
   
   经济法学者曾经提出过制订《经济法纲要》、《基本经济法》等类似的设想,但时至今日,这种设想依然停留在设想之中。参见李昌麒、杨紫煊、徐杰等学者发表在《湘江法律评论》2000年第3期上的一组文章。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目前至少有20多种,比较常见的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等。肖江平. 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pp. 288-296. 
   
   有学者指出,“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完全可能是个伪命题,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位经济法学者能够提出一项稍微令人信服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 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同前引,李曙光文。 
   
   一般认为,中观经济法大致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及可秩序发展规制法以及社会分配法四大领域。参见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PP 46- 54. 
   
   前引孔德周书,第2页。 
   
   “经济宪法”一词有不同的语境。此处的经济宪法学(Wirtschaftsverfassungrecht)专门指对宪法中对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体系构成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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