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经济法论著在内的任何法学论著,一定会服从公认的法律术语而不会随意移植或者发明新的法律术语,一定会从大家共同遵守的德国《基本法》和部门法出发进行论证。德国的经济法学者遵守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将经济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公法学和经济私法学两个大的学科[18]。正因为如此,德国的民法学者、商法学者不会与经济法学者发生纠缠,也正因为这样,德国的行政法论著中也论述经济行政法。德国的法学者不会为经济法属于什么法而过分“纠缠”,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但是公认的范围内被使用并且被研究,这一切皆起因于各种法学的论者有着共同的论证对象和相互承认的研究方法。德国的法学者更关注经济法学对形而下的研究而不太在意学科间的适度的交叉。在德国的法学院,人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所”、“经济法与
劳动法研究所”,“经济法与环境法研究所”甚至“
劳动法、经济法与民法研究所”等似乎不太严谨的名称[19]。德国人知道,与其对经济法的地位、性质及研究领域的界定展开无休止的争论,还不如共同探讨现实经济生活中急需待解决的问题。
从德国学者的务实的研究学风中,不由得想起了邓小平提出的“猫论”。对中国经济法学而言,评价经济法学是否逮着了“耗子”的标准应当是其是否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的处于发展阶段的经济转型时期的这一具体中国的当下需求,应当是检验当下中国的
宪法中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经济的现实,应当是检验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是否符合国际与国内的现实,应当是检验各种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中国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或者应当是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是否充分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思想;而似乎不应当是经济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已经完美,更不应当是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借鉴和移植了哲学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甚至数学的多少理论和方法。
笔者以为,经济法既然是新兴的法学学科,换言之处于法学研究层次上的经济法学仅仅是一种宏观的视角,那么这种宏观视角的最大意义,不应当是检验哪一部具体的法律属于经济法还是民商法、行政法,因为立法者在审阅学者们提交的法律草案时,也绝对不会计较这部草案中有多少经济法成分,多少民法成分或者行政法成分,因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绝对不计较他使用的是民法、行政法、
刑法还是经济法的依据;经济法学不应当也不必要为取消经济庭而鸣冤,因为经济法学的视角并非局限于此,经济法学者们也不需要论证经济法是否具有民法、行政法和
刑法所不具有的优势,因为任何法律或者法学都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从而具有其他法律或者法学不具备的优势。笔者以为,当下的经济法学应当准确地回答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制度,即检验当下的经济
宪法、
反垄断法、经济稳定与宏观调控法以及各种经济行政法在内的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性的制度是否符合中国经济的实际需求,像医生为病人做手术一样一点一滴地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微小调整提出切实可行的正当性及技术性论证,而正是在这一方面,经济法学较为明显地落后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刑法学对中国经济法治保障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