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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思考

  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中还存在着偏重经济法的旧有理论而忽略全球化背景下国外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的现象。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经济法学缺少对国际的以及外国经济法对本国经济法学的直接影响的关注。无疑,中国正处于民商法学繁荣的时代,这个时代来临的标志不仅在于本土民商法学研究的繁荣以及民事、商事法律草案的形成,而且还在于外国民商法论著大量地、系统地被译介到中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经济法学界致力于外国经济法学的译介的,与民商法学相比可以说寥寥无几,学者对国外经济法学的现状知之甚少。无疑,经济法学需要变革与创新,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这种创新必须是对外国经济法学有着充分认识基础上的创新,必须是在对全球范围内经济法学进行系统评价基础上的创新,否则经济法学无法与国际接轨。中国民商法学之所以如此繁荣,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繁荣是在广泛吸收外国民商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没有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就没有当代中国的民法典草案。而经济法学偏重西方哲学与经济学理论而忽视组织对西方的经济法学理论的系统译介和研究,客观上导致经济法学在研究路径上仍然难以脱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经济法学的思维定式,也即不同程度地从明示的或者隐含的“部门经济法”命题出发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这是导致中国经济法学陷入本土性困境的另一重要原因。
  这四种现象的存在迫使人们进一步反省。在全球化背景下处于发展中阶段的转型经济中国,经济法学需要学者们肩负起更多的历史使命。一种似乎忘记了当前的经济生活需要经济法学者们做点什么的经济法学,一种似乎偏离了老一辈经济法学家们提出来的经济法学服务于当下的中国经济现实的宗旨的经济法学[14],一种似乎脱离了基于这种现实所应采取的正确路径的经济法学陷入困境,或许是意料之中的呢?
  三、作为对照物的德国经济法学现状
  作为本文的佐证,笔者简要介绍一下当代及历史上的德国经济法学研究所采取的路径。
  无庸讳言,在据称是经济法学鼻祖的德国,也曾经对经济法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也曾经有过林立的经济法学派。在德国,人们至今也还在争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德国的经济法学者从来没有脱离德国经济的和法律的现实。在德国的经济法学著作以及经济法教程里,断然不会只有经济法理论而没有相对应的实际例证[15]。其实,不但德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如此,任何其他法学研究也没有脱离形而下的研究。不仅在德国部门法的论著中,而且在最能体现理论性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大量的例证比比皆是[16]。即令是深奥的法哲学论著中,也几乎见不到法学家们随意地甚至是肆无忌惮地从哲学中引经据典[17],要知道,在一个哲学家如云的国度,法学家们要引用哲学经典是多么容易而且多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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