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经济法学偏重一般理论而忽略中国转轨经济的现实现象的具体表征在于,学者们基本上仍然从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这一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演绎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然而,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却无法很好地回应当代中国的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的现实需求。在国家干预色彩仍然十分浓重,“看不见的手”受到“看得见的手”严重束缚的经济中国,对国家干预论的彰显预示着经济法学失去了对中国经济与法律现实的准确判断,尽管笔者并不否认学者们对国家干预论也结合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作出了些微的修正,提出“适度干预”或者“谨慎干预” [12]等命题。但笔者以为,经济法学如果要实现自我超越的话,更需要一种学术上的直面现实的用气,更需要一种大胆扬弃的精神,经济法学需要有更多的人站出来疾呼“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需要减少国家干预”。
当下的经济法学偏重基于西方的非法学理论的研究创新而忽略法律理论的自身逻辑演绎。在研究路径以及方法上,一些经济法学者执着地甚至深情地拥抱西方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的研究术语和研究方法,以致一些经济法学的论文中竟然有半数以上的篇幅在谈论经济法的各种范畴与范式、形式的与实质的理性、逻辑与非逻辑、系统与博弈。一些论者似乎刻意追求经济法理论本不需要的“深度”,行文则康德、尼采,演说则海德格尔、哈贝马斯。
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学研究中,混淆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或者说研究结论之间的区别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因为如果法学研究仅仅是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结论的话,那么这些研究结论可以成为对法律的文本研究的重要的实证。反之,如果在法学研究中大量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的话,就可能将法学研究演变为哲学研究、经济学研究,从而混淆学科之间应有的研究目标和研究任务。例如,如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只是借鉴经济学的研究结论,那么在一篇经济法学论著中就不应当有大量的经济分析,我们只需要将经济学家已经论证过的结论恰当地借鉴过来即可。反之,倘若混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之间的应有的区别,就可能将一篇本来是研究经济法学问题的论文演变为半法学、半经济学的“怪胎”。这样的危险并非笔者危言耸听。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经济法学者不假思索地移植哲学、经济学等非法学学科的基本术语而忽视法律自身的、为法律界和守法的公民所认可的语境,以致读者有理由怀疑一篇经济法学的论文究竟是哲学论文或者经济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这种脱离
宪法约束和现实约束的、轻视法律学科间自身系统性论证以及法律自身的方法论的现象必然导致民商法学及行政法学界的抵制或者说出现“去经济法化”现象。一种脱离了传统的法学方法论的经济法学,一种在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上极为混乱的经济法学[13],一种不承认传统民法、行政法责任属性的经济法学说,何以能够实现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