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当前的经济法学的无休止的然而又是不遵守传统法学分科标准的扩张遭到了来自民商法学和行政法学界的强烈抵制。经济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去经济法学化”困境。在法律院校,经济法学语境之下的“中观经济法”[7]领地在大片地失去: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被企业与公司法取代,仅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尚可暂且归入“经济法”门户之下;作为“宏观调控法”组成部分的环境与资源法学已经独立,财税与金融法学也渐渐显示出独立的趋势;作为“社会分配法”组成要素的社会保障法学另立门户已经指日可待,而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秩序法学”构成因子的、最能体现社会本位思想的消费者保护法与
产品质量法,其实完全可以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待。作为这种结果的演绎,在政法院校中的以经济法总论为主线展开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师们深感除经济法总论以及竞争法外,分论部分几乎成了无米之炊,因为分论部分讲述的几乎都是基本上属于商法以及行政法的具体部门法的内容。老一辈经济法学家感叹经济法总论无法很好地指导经济法分论,总论与分论俨然成了“两张皮”,年轻的经济法学者也坦言经济法学不过是在“为别人炒菜”[8]。
不需要列举更多的例证,以下的结论大致是成立的:当前的经济法学出了某些问题,经济法学依然处于困境之中。
二、经济法学困境的背后
在经济法学困境的背后,笔者注意到在时下的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偏重形而上而忽视形而下、偏重经济法学的一般理论而忽略中国转轨经济的法律现实、偏重基于西方的非法学理论的研究创新而忽略法律理论的自身逻辑演绎、偏重经济法学的旧有假设与研究路径而忽略全球化背景下国外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四种现象并存。笔者以为,这四种现象的相互的和共同的作用,导致了经济法学困境综合症的形成。
经济法学偏重形而上而忽视形而下的现象具体表征在于,经济法学关注自身理论的建构而忽视这种理论对法律现实的及时回应。中外经济法学研究一个较为明显的区别是,国外的经济法学研究十分重视对经济宪法学[9]的研究,即对经济制度在
宪法中的地位与体系以及
宪法中确认的各种具体的经济制度的研究。以德国为例,在德国的各种经济公法、经济行政法教材中,论者首先会探讨经济
宪法的体系以及德国《基本法》对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10],而我国主流的经济法学论著中,鲜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宪法的系统性论证[11]。经济宪法学的缺失必然导致经济法学脱离形而下,从而必然导致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和研究基准的不确定性,导致经济法学研究的泛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