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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现状与未来

  五、结语
  证券交易所发挥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功能,证券交易所既是证券市场的经营者,同时又对上市公司、证券商和证券交易过程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发挥着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角色。例如,香港交易所作为一家公司制交易所认为自己是一家综合机构,肩负三种不同的角色:公营机构、监管者、商业实体。详言之:(1)交易所是公营机构,是为香港经济兴旺付出贡献的公司,并在经营过程中造福社会;(2)交易所是监管者,是发行人的一线监管者;(3)交易所是商业实体,是市场营办机构及上市公司。[10]这正是交易所兼具公共性和商业性的双重属性和多重角色的经典表述。
  因此,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组织和运营都不同于一般的组织或者企业,并且应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督。“交易所在履行它们在资本市场的角色时,通常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共职能,而且通常必须接受政府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督。”[11]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运作在某种程度上仍可视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12] 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证券法必须重视交易所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完善,良好的交易所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是确保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注释】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Cost & Revenue Survey 2003. 
   
   Jennifer Elliott, Demutualization of Securities Exchanges: A Regulatory Perspective, IMF Working Paper, 2002, p.13. 
   
   参见王连洲等编著:《风风雨雨证券法》,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338页。胡英之:《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方流芳:《证券市场法律关系:以交易所为视点中心的观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二期课题报告之十二。 
   
   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管理市场职能的法律性质研究》,《上证研究(二00三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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