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会员制并非交易所的必经阶段。我国的台湾证券交易所一开始便在政府推动之下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1950年,台湾“行政院”第661次会议决定,鉴于证券交易市场之流弊及证券商水准的良莠不齐,关于证券交易所筹组的原则,采公司制组织,由有关金融、信托业及其他公营事业参加投资。1962年2月9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业。[8]该交易所成立以来,虽几次欲改制为会员制交易所,但一直保留着公司制的组织结构。此外,印度国家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India)1993年成立时,即为一个所有权、管理权和交易权相分离的公司制交易所。该交易所的股东包括主要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印度和我国台湾交易所的经历说明在交易所非自发形成的背景下,政府完全可以根据交易所所处的环境和发展阶段,在政府的推动下采用适当的组织形式,会员制并不是交易所的必经阶段。
再次,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现状决定了交易所没有必要也难以成为国际上典型的会员制交易所。首先,上文已经提到,会员制交易所的产生是会员自发结社的产物,会员制交易所产生于早期证券的自发交易。我国的证券市场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推动之下建立起来的,会员制交易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在中国并不存在。第二,在中国现实的背景下,交易所成为完全由会员证券商所有和控制的会员制交易所恐怕无法为政府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所接受。在现有的体制下,交易所沦为政府监管机关的附属机构,政府监管机关完全控制着交易所;交易所如果改制为完全的会员制,会员在交易所的决策和运营中将施加控制性的影响,这恐怕无法为政府接受。2005年修改之前的《
证券法》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一直采用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提法去掉,就说明了我国长期以来不愿赋予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资格。第三,交易所现有的产权结构难以实现完全的会员制。会员制的特征是由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和决策权。尽管我国交易所的产权不清,但政府的作用不可磨灭,完全否认政府对交易所的产权既不符合交易所的历史,也无法被政府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经登记为国有企业,就说明了政府对交易所产权的主张。现在的交易所已经登记为事业单位,更体现了交易所国有产权的属性。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颁布,2004年修订)第
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作为事业单位的交易所,国有单位或者国有资产的性质相当明显。既然政府对交易所的产权难以否认,则交易所就难以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如果既要承认政府对交易所的产权又要遵循交易所由会员所有的会员制特征,则唯一解决的办法是由政府和会员共同对交易所享有所有权,但这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了。而在政府和会员都具有各自的正当理由主张对交易所的产权时,采用股份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是最为可取的。政府可以在交易所中享有一定的股份比例,其余股份则依照会员的席位或者其他标准分配给会员。尽管,会员的席位费不能完全等同于会员的出资,但席位费在交易所的成立和运营当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会员对交易所产权的主张也应给予考虑。因此,就解决交易所产权模糊的现状而言,公司制比会员制更具有可采性。
最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交易所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造。我国的交易所虽起步较晚,但交易所的技术以及规模仍然取得相当成就,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交易所纷纷改制的背景下,我国交易所在改革的步伐上也不应落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墨西哥证券交易所(2000),菲律宾证券交易所(2001),匈牙利布达佩斯证券交易所(2002),新西兰证券交易所(2002),马来西亚吉隆坡证券交易所(2004)都已经实现了公司制的改造,成为公司制交易所。韩国的证券交易所改革前一直自称为会员制的交易所,但目前韩国专门制定了交易所法律《韩国证券和期货交易所法》对交易所进行股份制的改造。发展中国家交易所改制的潮流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这些国家的交易所在成立背景和组织机构上和我国交易所相似,他们的改革经验也应当为我们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