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并没有明确对交易所进行出资。现行《
证券法》中“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的规定也没有直接明确交易所所有权的归属。从交易所成立的基础看,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时国家未投入任何资金,交易所只能以会员缴纳席位费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金的来源,交易所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并无“实收资本”一栏,但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为3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资金为政府借款,后以历年盈余归还,目前以全部席位费作为实收资本。[5]席位费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出资,会员是否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值得怀疑;因此,我国交易所的资产处于产权不清的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经登记为国有企业法人,正说明了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承认,而“国有企业”的简单定性正说明了交易所产权的模糊。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是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从这点看,我国交易所并不具备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
最后,在典型的会员制交易所中,交易所由会员享有决策权,会员控制交易所的运营。但在我国交易所的实践中,会员并没有对交易所享有决策权和控制权。最典型的表现是尽管我国《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但实践中,我国的交易所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根本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力,会员大会作为交易所的权力机关名存实亡。既然交易所的会员无法真正有效的行使对交易所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将我国交易所称为会员制交易所实在名不副实。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改制之方向:回归会员制还是迈向公司制?
关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方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鉴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影子”,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不应该跳跃会员制这一阶段,而是有必要从各方面促使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6]另一种主张是,借鉴各国交易所公司制改制的经验,对我国交易所进行股份化改造。[7]笔者赞同第二种改制方案,即改革现阶段交易所的法律形态和治理结构模糊的状态,对交易所实行股份制改造,将交易所改制成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这种改制方案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备许多优点。交易所实行公司制改造有利于改善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交易所所有和经营的分离,使交易所的运营更加市场化,提高交易所的竞争力,克服目前我国交易所沦为政府附属机构的弊端。目前我国交易所处于政府监管机构的直接控制之下,交易所之间缺乏竞争,也无法展开充分的竞争,但交易所面临境外交易所的竞争,尤其是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周边国家和地区交易所的竞争。我国许多优秀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已经说明我国交易所面临境外交易所的严峻挑战。如果交易所不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我国交易所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将难以生存。而且,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造已经成为国际的潮流,我国的交易所不能忽视交易所改革的全球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