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律师关注的焦点是委托人的利益,而非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正义的实现,可以留给一只‘看不见的手’去操纵。”但这种论断恐怕太过理想化了,当法律的权威缺失之时,正义的市场上那只“看不见的手”也就失灵了。至少在现阶段,这种完全以对抗制理念为前提的论断是很难照搬到我国的。因此,本文关注的第二对关系是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即在现阶段,律师应当以何种方式参与到实现社会正义的事业当中。
律师是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已为学界所认同,但是,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究竟应当是怎样的关系,对于明确律师的定位而言尤其重要。世界各国的诉讼模式存在千差万别。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的区别实质上无非是各个法律职业之间分工的不同,每一种模式其实质就是一种分工方式。
站在这一角度上看,律师的定位也就并非仅仅一种选择。总体而言,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一支历史上形成的强大的律师队伍,因此,更多的工作得以交由律师去完成。而职权主义诉讼则是把更多的责任加给了司法机关,律师承担的工作相对减少。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分工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才是根本。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存在一种危险倾向,是将对抗制诉讼之下的法律职业分工模式当作唯一真理在我国鼓吹,而忽视了客观现实条件的差异。许多律师原本无法完成的任务,被以“加强当事人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为名赋予了律师。其后果使得律师要么难以有效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要么不惜逾越法律界限,铤而走险。1996年修订
刑事诉讼法,将许多原本由司法机关承担的任务交到律师手中,看似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但在实施过程中才发现这些权利都成了“空头支票”,从而造成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更多真空地带。这是新
刑事诉讼法实施十年之后不得不反思的问题。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律师职业仍然处于逐步发展阶段,他真正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诸如所谓“社会正义的工程师”,所谓“看不见的手”等等,仍然还只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的理想。我国律师业需要的是来自方方面面的善意且有效的支持与扶助,而非一些激动人心的口号。只有如此,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是真正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