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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看上去很美

律师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看上去很美


冀祥德 孙远


【全文】
  近年来诸多学界同人在忙着做的一件事情是为律师职业“定位”,而定位的参照系又往往是西方国家那群同样被叫做“律师”的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然而,这样一种思路显得太过简单了。“定位”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按照我们习以为常的思维模式,仿佛每个人对自己准确“定位”之后,即可各守本分,社会亦可和谐发展。但实际上,律师的定位并非凭借某种浪漫的理想进行,而是由一系列客观现实条件决定的。比如,有学者称“社会正义的工程师——这就是律师理想的职业形象”,然而,这一上帝式的论断让我们仍然充满困惑,其含义究竟如何?这一理想如何实现?如果抛开一系列客观现实情况,仍然无从谈起。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工程师是能够独立完成某一专门技术任务的设计、施工工作的专门人员。公、检、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共同守护者,均是履行不同专门职能的工程师。如果仅将律师的职业形象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那么,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业形象就不能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吗?反之,如果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业形象也可以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的话,仅仅指出律师的职业形象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又有何意义?况且,律师与工程师是专业技能不同的两种职业,用一种职业形象标准对另一种职业形象作出要求,又有何说服力?
  笔者认为,所谓定位,是在一系列现实条件下的定位,其内容表现为对一系列相互关系的阐释。
  现代法治社会,律师都不同程度地面临所谓“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冲突”,在我国这一情况似乎尤其明显。实际上,这种冲突根源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永恒对峙。法律与道德之分离是人类通往正义之路上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也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主要特征。站在纯粹道德的立场上看,法律是不完美的,但又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这种不完美的法律必须借助于一大群人参与其中才能运转,律师便是这一人群当中的一分子。因此,谈到律师的定位时,需要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律师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说,法律是法官的圣经。其实,对于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法律人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其执业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依据法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整个法律体制运行中的一环。
  但是,说到律师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站在律师的角度看,法律不仅是需要律师去贯彻的对象,而且一套成熟、完备的法律对于律师还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保护。西方法律传统中,律师普遍都是一个不受世人欢迎的角色,但律师行业却能够在不断的谴责声中逐渐发展壮大。究其原因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又时刻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将律师与纯粹道德隔离开来,提高了其面临纯粹道德性批判时的免疫力。
  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法律尚不足以为律师提供足够的保护,律师常常发现自己动辄就陷入了“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境地。其原因在于法律原本就不具有权威地位,当法律都屡屡被嘲讽、被轻视的时候,律师的处境必然举步惟艰。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理想中那个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目的律师形象,仍然还是很遥远的,其根源并不在于律师自身,而在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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